原告:杜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
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
被告:李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
原告杜某中、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花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杜某中、原告張某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中、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2.訴訟費用依法承擔。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在鹽山縣鳳凰怡景小區(qū)購買1號樓6單元1502室房產一套。二被告經鹽山宜家房產中介所居間后,原被告于2017年7月29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以總價644,765元購買此房產,原告交付二被告286,565元并代替二被告償還剩余358,200元銀行按揭。2017年7月31日原告依約將應付款項交付被告。因該房產尚不具備過戶條件,為維護原被告合法權益,原告提起確認合同效力訴訟。
被告張某某承認原告杜某中、原告張某某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李華在法定答辯期限內未提供答辯。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杜某中、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被告李華于2017年7月29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二被告將共同所有的位于鹽山縣鳳凰怡景小區(qū)購買的1號樓6單元1502室房產一套以644,765元價格賣與原告,原告支付被告房款286,565元,并承擔此后的銀行按揭貸款履行義務,約定了房屋交付、違約責任、過戶條款等其他內容。原被告均認可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房屋買賣合同經本院審查,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杜某中、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花于2017年7月29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杜某中、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花各承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鳳榮
書記員:邢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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