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占武,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居民。
被告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以下簡稱平某某保棗陽公司)。
負責人陳凱,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某訴被告蔡某、平某某保棗陽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司沖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占武,被告蔡某、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華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某訴稱:被告蔡某為其所有的鄂F×××××號小車在平某某保棗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各一份,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2013年6月25日,被告蔡某駕駛鄂F×××××號小車沿棗陽市南陽路由南向北行至棗陽市北城南陽路與書院街交匯處時與沿書院街由西向東左轉彎向北杜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杜某某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經調查取證,認定杜某某、蔡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杜某某傷后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支出醫(yī)療費5866.90元。杜某某傷情經法醫(yī)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為索賠損失,現(xiàn)訴訟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杜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7978.90元。由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后,下余部分由被告按責分擔。
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辯稱:被保險人及駕駛人應提供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對原告訴求過高部分,請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另原告誤工費應當按照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計算。訴訟費本公司不承擔。
被告蔡某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其車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其按責分擔。其已經賠付7085元,待保險公司賠償后,超出部分應返還給我本人。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7時許,被告蔡某駕駛鄂F×××××號小車沿棗陽市南陽路由南向北行至南陽路與書院街交匯處時與沿書院街由西向東左轉彎向北杜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杜某某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經調查取證,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棗公交認字(2013)第0625B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蔡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杜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敝?guī)定,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杜某某傷后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支付醫(yī)療費5866.90元。杜某某出院后經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鑒定,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棗司鑒字醫(yī)(2013)第074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杜某某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審理中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對杜某某的傷殘級別提出異議,并向本院申請要求重新鑒定。經雙方協(xié)商,本院委托襄樊職業(yè)技術學院附屬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杜某某傷殘級別進行重新鑒定。經鑒定,襄樊職業(yè)技術學院附屬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襄職附醫(yī)司法鑒定所(2014)臨鑒字第052號法醫(yī)臨床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杜某某傷殘程度已構成九級傷殘,平某某保棗陽公司支付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600元,合計2600元。
另查明:蔡某于2013年3月18日為其所有的鄂F×××××號小車在平某某保棗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各一份,其中交強險賠償責任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30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3月18日零時起至2014年3月17日24時止。杜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前在棗陽市鴻鑫副食店任會計;庭審中對平某某保棗陽公司提出杜某某的誤工費損失應按照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其他服務業(yè)年均收入標準計算,原告杜某某自愿表示同意。事故發(fā)生后蔡某已賠償杜某某損失7085元。
本院認為:原告杜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與被告蔡某駕駛的鄂F×××××號小車相撞,致杜某某受傷、兩車損壞。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杜某某、蔡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雙方無異議。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劃分適當,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蔡某對其所有的鄂F×××××號小車在平某某保棗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杜某某的損失先行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對蔡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給原告杜某某。原告杜某某訴請要求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其與蔡某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分擔的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對杜某某的各項損失應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范圍及賠償數(shù)額。本院核定杜某某的損失為:
1、醫(yī)療費5866.90元。
2、誤工費;杜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時間為2013年6月25日,其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即2013年9月24日,誤工時間為90天;原、被告雙方均同意杜某某誤工費標準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收入23624元計算,即23624÷365天×90天=5825元。
3、護理費;杜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住院治療21天,需人護理,護理人員原則上按一人計算,護理費標準應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收入23624元計算,即23624元÷365日×21日=1359.19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杜某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21日,按每人每天20元計算,計21天×20元=420元。
5、殘疾賠償金;杜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經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杜某某系城鎮(zhèn)居民,應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計算,即20840元×20年×20%=83360元。
6、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杜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被評定為九級傷殘。本院結合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后果及當?shù)厣钏降纫蛩?,酌定精神撫慰金?000元。
杜某某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00831.09元,由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866.90元、誤工費5825元、護理費1359.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殘疾賠償金8336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100831.09元。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辯稱之理由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平某某保棗陽公司對杜某某的傷殘級別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準許后重新鑒定杜某某的傷殘級別與原鑒定級別一致,故由此發(fā)生的鑒定費用及交通費應由平某某保棗陽公司承擔。被告蔡某辯稱先由平某某保棗陽公司在保險法范圍內向原告杜某某賠付之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蔡某另辯稱其已經支付的賠償款超出部分應當返還給其本人之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平某某保棗陽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杜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00831.0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二、杜某某在平某某保棗陽公司保險賠償款到位后返還被告蔡某已支付的賠償款7085元。
三、駁回原告杜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蔡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財政預算外資金襄陽分戶。帳戶17×××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司沖
書記員: 楊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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