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常勝,河北尚悅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武繼芹,河北尚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坤,唐山市豐某某豐潤鎮(zhèn)九洲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某某石各莊鎮(zhèn)小令公村。
法定代表人:竇廣田。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豐某某豐潤鎮(zhèn)端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麗娜,唐山市豐某某豐潤鎮(zhèn)端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建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現(xiàn)冀東五監(jiān)獄服刑。
第三人:張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第三人:劉曉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鄭某某、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冠豐公司)、張建軍、第三人張朋、劉曉紅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常勝、武繼芹、被告鄭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坤、被告恒冠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新、第三人張朋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劉曉紅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原告的銀行卡(卡號6228****8074)存款為原告所有,解除對該銀行卡存款的凍結(jié),停止執(zhí)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我國銀行存款實行實名制,應以涉案銀行卡賬戶開戶資料確認存款的所有權人。存款關系的當事人只有存款人和銀行兩方,因而存款所有權的歸屬非此即彼,不是歸存款人就是歸銀行。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一致規(guī)定儲蓄存款的所有權歸存款人?!睹穹ㄍ▌t》第75條規(guī)定:“公民的個人財產(chǎn),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chǎn)。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jié)、沒收;”93年人民銀行總行《關于執(zhí)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儲蓄存款是指個人所有的存入中國境內(nèi)儲蓄機構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第3條強調(diào):“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銀行存款實行實名制,應以該存款賬戶上開戶資料確認存款的所有權人??ㄌ?228****8074的銀行卡系原告在銀行開立,原告即為該銀行卡存款的當然所有人。
二、案外人張建英借用原告的涉案銀行卡存款,其與原告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不能改變該銀行卡存款的所有權歸原告的法律事實。2015年12月16日法院審判人員在做筆錄時原告就向?qū)徟腥藛T說明了該農(nóng)行卡存款有原告一小部分,大部分是張建英的。原告撤回異議申請是因為已委托了張建英提出異議申請,而非沒有異議。又因法院立案庭告知,按程序要求應有原告提出案外人異議,這些因程序連帶產(chǎn)生的問題不應作為法院駁回原告提出異議的理由。原告認為貨幣經(jīng)一次使用是不能消滅的,但是貨幣經(jīng)一次使用對于原告持有人來說即等于不存在,這就決定了貨幣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不能分離?!睹穹ㄍ▌t》第72條規(guī)定“財產(chǎn)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笨梢?,所有權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涉案銀行卡系原告在銀行開立,并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只有原告有權憑銀行卡及設定的密碼,存款自愿、取款息由。無論任何人包括張建英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將款存入該銀行卡,其所有權就轉(zhuǎn)移至原告名下。按法律規(guī)定原告與張建英只是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無論任何事由都不能改變原告對涉案銀行卡存款擁有所有權的法律事實。當然原告沒有將涉案銀行卡借給恒冠豐公司使用也是客觀的、真實的,法院對原告提出的保全異議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涉案銀行存款的財產(chǎn)所有權。
三、法院沒有查清本案被告鄭某某申請財產(chǎn)保全依據(jù)的唯一證據(jù)恒冠豐公司出具的“杜某某銀行卡系公司財務專用卡”的證明的合法性、客觀性,不應駁回原告的異議請求。法院(2017)冀0208民初1113號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張建軍、恒冠豐公司、張朋、劉曉紅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恒冠豐公司的名義法定代表人是竇廣田,張建軍還鄭某某借款記錄顯示的三筆各12萬元還款共計36萬元,其中2013年9月26日一筆還鄭某某借款的收款人是竇廣田,卡號9559****1519,金額12萬元??梢娻嵞衬撑c竇廣田在該案中有著共同的經(jīng)濟利益。竇廣田代表恒冠豐公司參加訴訟,鄭某某與恒冠豐公司存在自訴之嫌,恰恰竇廣田又搶走了恒冠豐公司的公章,出具了杜某某銀行卡系公司財務專用卡的證明,涉嫌原、被告之間相互串通侵占第三人利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鄭某某辯稱,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于2017年作出執(zhí)行異議裁定書案號為(2017)冀0208執(zhí)異43號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且根據(jù)本案原告所列的訴訟主體來看被告恒冠豐公司及張建軍是反對案外人杜某某提異議的,故此說法院的執(zhí)行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恒冠豐公司辯稱:原告的銀行卡是我公司的財務專用卡,我公司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我公司的財務轉(zhuǎn)入轉(zhuǎn)出均是杜某某的銀行卡,該卡杜某某本人并沒有使用過,所有資金往來都是我公司使用,只是為了避免公司在業(yè)務發(fā)展過程中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及不必要的經(jīng)濟矛盾才使用杜某某的銀行卡號,我公司財務負責人是張建英,該卡始終由張建英保管使用,對公司財務支出、對外支付,所以杜某某銀行卡上的資金應屬于我公司所有。我們和鄭某某有一個民間借貸糾紛,事實通過法律已經(jīng)確認,那么查封杜某某名下銀行存款用于償還我公司的債務,也是符合我公司財務專用卡的事實,基于上述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執(zhí)行異議的請求。
被告張建軍辯稱,涉案銀行卡我沒有使用過,也沒有讓別人使用過。我不知道這事,不清楚。我和杜某某是一個村的,認識。
第三人張朋述稱,這卡我也不知道咋回事,我也不清楚。
本案經(jīng)審理查明如下事實:鄭某某與張建軍、張朋、劉曉紅、恒冠豐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鄭某某曾于2014年2月24日起訴,〔案號(2014)豐民初字第1030號〕,鄭某某并申請保全,鄭某某提交時任恒冠豐公司法定代表人竇廣田于2014年2月18日出具的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杜某某男漢族1966年9月14生身份證號碼130221****0417,戶籍地址為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豐潤鎮(zhèn)圪塔坨中北胡同43號。此人農(nóng)行卡6228****0462,開戶行農(nóng)行城西分理處,此農(nóng)行卡系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財務卡。特此證明”。證明上加蓋恒冠豐公司財務專用章、公章、竇廣田印章。后法院對杜某某上述賬戶予以保全。杜某某提出異議,2015年12月16日本院工作人員找到杜某某了解情況,當時杜某某稱“我提出保全異議是因為對法律不了解,這個卡確實有我個人的一小部分錢,其他錢是張建軍的妹妹張建英借我的卡存的,具體是誰的我也不清楚,我現(xiàn)在想不提異議申請了,至于我的錢由我和張建軍、張建英自行解決。就本案的保全沒有異議,法院該咋解決咋解決”。后(2014)豐民初字第1030號案件鄭某某撤回起訴。
2017年2月22日鄭某某再次起訴張建軍、張朋、劉曉紅、恒冠豐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2017)冀0208民初1113號案件。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鄭某某再次提出保全申請,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凍結(jié)杜某某名下6228****8074(原卡號為6228****0462)銀行卡存款260萬元,當日實際凍結(jié)442066.69元。
后本院做出(2017)冀0208民初11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張建軍、劉曉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2553864.5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以2553864.5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償還之日止;二、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對被告張建軍的償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如被告張建軍、劉曉紅、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前述第一項還款義務,原告鄭某某有權以其保管的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所屬的抵押物品以及被告張朋名下×××號寶馬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建軍、劉曉紅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17年7月25日杜某某提出保全異議,本院做出(2017)冀0208執(zhí)異43號裁定書,駁回了杜某某的異議,杜某某又提出異議之訴致本案。
本次庭審過程中被告張建軍之妹張建英出庭作證,擬證明其個人借用杜某某的涉案銀行卡,用于自己做生意使用,與被告恒冠豐公司無關,其本人也不是恒冠豐公司的財務人員。原告杜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交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125號民事判決書,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唐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擬證明恒冠豐公司法定代表人竇廣田系恒冠豐公司的掛名股東,本人不參與經(jīng)營管理,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張建軍。張建軍因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逮捕,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5月10日張建軍曾出具聲明一份,內(nèi)容為“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冠豐)從未使用過杜某某個人的農(nóng)行卡。鄭某某向法院提供的加蓋恒冠豐財務專用章和竇廣田法定代表人章以恒冠豐名義出具的證明‘杜某某的農(nóng)行卡6228****0462,開戶行農(nóng)行城西分理處,此農(nóng)行卡系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財務卡’是2014年2月17日恒冠豐實際控制人張建軍被逮捕后,恒冠豐名義法定代表人竇廣田為一已私利從財務室搶走了恒冠豐的全套公章后制造的偽證。因此給第三人造所成的損失由行為人負責,與恒冠豐無關?!北敬瓮忂^程中張建軍認可上述聲明。
另查,在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125號民事案件審理中,張建英作為被告曾辯稱“簽合同時自己是在恒冠豐公司上班的,工作是會計?!碧粕绞兄屑壢嗣穹ㄔ海?015)唐刑初字第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張建英作為證人稱“其哥張建軍實際經(jīng)營大江商貿(mào)、興業(yè)商貿(mào)、唐山市豐某某建業(yè)鑄造有限公司和唐山市豐某某恒冠豐鋼鐵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其負責四家公司的財務和現(xiàn)金。四家公司經(jīng)營用的資金基本上都是由公司賬目轉(zhuǎn)到其個人賬戶里?!?br/>在本院審理(2017)冀0208民初1113號案件時,被告張建軍提交向鄭某某還款36萬元的證據(jù):2013年9月26日向竇廣田賬戶打款12萬元,2013年10月27日、2013年11月29日分別向王玉鳳賬戶打款各12萬元。通過本院調(diào)取的杜某某6228****8074號銀行卡2013年4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交易明細顯示,上述三次還款均自杜某某原銀行卡號6228****0462賬戶內(nèi)支付。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2017)冀0208民初1113號民事判決書及卷內(nèi)證據(jù)、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125號民事判決書,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唐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2017)冀0208執(zhí)異43號裁定書等可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杜某某對原銀行卡6228****0462現(xiàn)6228****8074號的賬戶內(nèi)存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通過上述證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證明被告張建軍之妹張建英作為被告恒冠豐公司的財務人員借用原告杜某某涉案銀行卡進行公司業(yè)務資金來往的行為,張建軍亦使用該銀行卡償還了鄭某某的部分債務,該銀行卡上的資金與被告張建軍、恒冠豐公司資金混同,本院予以凍結(jié)并無不妥。杜某某對該賬戶內(nèi)存款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93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賈玉冰
審判員 陳坤
人民陪審員 鄭永杰
書記員: 王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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