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德某,男,生于1969年10月10日,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懷勇,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被告:丹江口市第一醫(yī)院。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沙陀營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20381421806176W。法定代表人:熊濤,該院院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勇,該院醫(yī)務部主任。代理權限:代為承認、反駁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均,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反駁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原告杜德某與被告丹江口市第一醫(yī)院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該案于2018年1月3日進行司法鑒定程序,2018年10月10日原告杜德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杜德某自愿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杜德某撤訴。案件受理費352元,減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杜德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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