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懷來縣。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懷來縣。原告:白玉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懷來縣。原告:杜世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懷來縣。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霄,北京市正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張家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緯三路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701798441250X。法定代表人:李天月,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付衛(wèi)平,該公司職員。
原告杜某某、杜某某、白玉紅、杜世錄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四原告保險理賠款5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杜某某于2015年10月購置冀G×××××/冀G×××××號半掛貨車,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商業(yè)險包括主車冀G×××××的不計免賠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保險期間從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杜某某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原、被告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2016年9月1日,杜某某的司機也是其父親杜愛成駕駛該車在玉田縣102國道大安鎮(zhèn)姚辛壯村路段與田紀東所駕車輛發(fā)生事故,導致杜愛成受重傷,多次住院治療,杜愛成于2017年8月25日去世。此事故經(jīng)玉田縣交警大隊認定:田紀東負主要責任,杜愛成負次要責任。原告白玉紅系杜愛成妻子,杜某某和杜某某系杜愛成兩個兒子,杜世錄系杜愛成父親。被告應向四原告理賠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款50000元?,F(xiàn)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保張家口高新支公司辯稱,原告在我司投保車上人員司機座位險,限額為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經(jīng)交警認定,原告車輛負事故次要責任,另一事故車輛負事故主要責任,依據(jù)道交法第76條及保險合同約定,原告損失先由另一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我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按百分之三十的責任比例賠償。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及事故車輛投保情況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是否應扣除交強險應理賠部分后按照責任比例賠付的問題,原告方提出本案系保險糾紛,司機是車主的雇員,其在駕車勞務中發(fā)生損害,保險公司有義務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付;被告人保張家口高新支公司辯駁稱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則由其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賠償。因本案系保險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原告方有權要求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內全額賠付,被告人保張家口高新支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就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部分及超出責任比例的部分有權向案外人田紀東一方進行追償,故被告人保張家口高新支公司之辯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司機杜愛成所花費醫(yī)療費91866.09元,有玉田縣醫(yī)院、張家口市第二醫(yī)院、張家口市第四醫(yī)院、北京同仁醫(yī)院醫(yī)療費發(fā)票、住院病案、費用清單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在本次事故中,案外人田紀東負主要責任,原告父親杜愛成(已死亡)負次要責任,杜愛成所駕駛的原告所有的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附加不計免賠等險種,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fā)時司機杜愛成的駕駛資格及事故車輛的行駛資格均合法有效,故被告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原告方主張司機杜愛成所花費醫(yī)療費91866.09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杜愛成所花費醫(yī)療費的數(shù)額已超過本案所涉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50000元,故原告方要求被告人保張家口高新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其5000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張家口高新支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就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部分及超出責任比例的部分有權向案外人田紀東一方進行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杜某某、杜某某、白玉紅、杜世錄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張家口高新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杜某某、白玉紅、杜世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霄、被告人保張家口高新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付衛(wèi)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內一次性賠付原告杜某某、杜某某、白玉紅、杜世錄保險理賠款50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自向原告杜某某、杜某某、白玉紅、杜世錄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就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部分及超出責任比例的部分享有向第三者田紀東追償?shù)臋嗬?。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建德
書記員:薛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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