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法定代理人:杜玉兵,男,漢族,住晉州市,(系杜某父親)
原告:楊某。
法定代理人:楊英濤,男,漢族,住晉州市,(系楊某父親)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澤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運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澤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營業(yè)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23號平安大廈15號。
負責人:王兵,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金榮,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杜某、楊某與被告趙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營業(yè)部(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楊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景入,被告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運國,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褚金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杜某、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47399.93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1日,被告趙某某駕駛冀A×××××小型普通客車,順039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田村南口主干10KV553田村線12號桿南2米處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杜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杜某、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晉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2016)第845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給原告造成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1日,被告趙某某駕駛冀A×××××小型普通客車,順039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田村南口主干10KV553田村線12號桿南2米處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杜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杜某、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晉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2016)第845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無責任。冀A×××××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20萬元不計免賠三者險一份。原告杜某受傷后在晉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和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96天,支付醫(yī)藥費3735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0元。住院期間由趙珍彩(母親)和姑姑二人護理,護理費21868.8元,營養(yǎng)費2880元(96天×30元)。訴訟中主張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補課費1000元,眼鏡費1245,電車損失1000元,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原告楊某受傷后在晉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45天,支付醫(yī)藥費341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元。護理費5229.9元。訴訟中主張交通費500元,補課費1000元,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對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眼鏡費、補課費、車損有異議。原告對被告趙某某墊付20000元醫(yī)藥費不認可,被告趙某某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承擔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事故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對原告杜某、楊某的損失應首先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各分項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70%的責任比例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原告杜某的損失醫(yī)藥費3735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0元,護理費21868.8元,營養(yǎng)費2880元,有相關證據(jù)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原杜某主張的交通費1500元,沒有票據(jù),根據(jù)原告?zhèn)榧熬歪t(yī)路線,本院酌定1000元。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補課費1000元,眼鏡費1245,電車損失1000元,未提供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楊某的損失醫(yī)藥費341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元,護理費5229.9元,有相關證據(jù)佐證,本院予以確認。主張的交通費500元無票據(jù),根據(jù)原告?zhèn)榧熬歪t(yī)路線,本院酌定300元。主張的補課費1000元,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杜某的損失72700.7元。原告楊某的損失13445.1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各分項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超出部分按70%的責任比例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賠償杜某的損失60339.83元(交強險31497.8元、三者險28842.03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賠償楊某11481.84元(交強險6900.9元、三者險4580.9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營業(yè)部賠償原告杜某的損失60339.83元、賠償原告楊某損失11481.84元。
二、駁回原告杜某、楊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以上執(zhí)行內(nèi)容,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
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超英
書記員:王永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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