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杜某1。
法定代理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張小波,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某(曾用名楊清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邯鄲市婦幼保健院。住所地:邯鄲市黎明南大街甲6號。
法定代表人:任朋順,該院院長。
再審申請人杜某1因與被申請人楊某某、邯鄲市婦幼保健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邯市少民終字第1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該案的侵權行為以及后果均發(fā)生在2006年,原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錯誤。杜某1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李 哲 代理審判員 張玉梅 代理審判員 武偉霞
書記員:趙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