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福林。
委托代理人陳明,河北旭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市鑫達利贏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勞萬洪,職務經(jīng)理。
原告杜福林與被告承德市鑫達利贏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杜福林撤回起訴。
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25.00元(已經(jīng)減半收?。?,由原告杜福林負擔。
審判員 劉 冰
書記員:劉土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