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勝利
石愛國(河北衡水寶鼎法律服務所)
喬某某
張瑞廷(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李憲振(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務所)
原告杜勝利。
委托代理人石愛國,衡水市寶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瑞廷,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憲振,衡水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勝利訴被告喬某某、楊某某、衡水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愛國、被告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瑞廷、被告楊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憲振均到庭參加訴訟。因被告衡水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銷,原告撤回對該公司的起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原告主張與二被告間系勞務合同關系并拖欠勞務費,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提交的用于證明與二被告存在勞務關系的合同系復印件未提供原件,無法對其真實性進行核對,現(xiàn)衡水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銷,二被告又均不認可其真實性,故此證據(jù)不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被告喬某某為原告出具的書面材料,被告喬某某雖認可是其本人所寫,但該證明內容表述不清,且與被告喬某某提供的由原告簽名的書面材料所證實的內容相悖,單就此一份孤證無法證實喬某某拖欠原告勞務費的事實。綜上,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尚不足以證明二被告與原告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且拖欠原告人工費的事實,故原告的主張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可待其證據(jù)搜集完整后再行主張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勝利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175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本案判決確定的一審案件受理費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原告主張與二被告間系勞務合同關系并拖欠勞務費,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提交的用于證明與二被告存在勞務關系的合同系復印件未提供原件,無法對其真實性進行核對,現(xiàn)衡水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銷,二被告又均不認可其真實性,故此證據(jù)不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被告喬某某為原告出具的書面材料,被告喬某某雖認可是其本人所寫,但該證明內容表述不清,且與被告喬某某提供的由原告簽名的書面材料所證實的內容相悖,單就此一份孤證無法證實喬某某拖欠原告勞務費的事實。綜上,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尚不足以證明二被告與原告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且拖欠原告人工費的事實,故原告的主張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可待其證據(jù)搜集完整后再行主張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勝利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17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常青
審判員:扈毅
審判員:趙丹
書記員:趙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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