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臨漳縣,,系死者郝玉民妻子。
原告:郝彬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臨漳縣,,系死者郝玉民兒子。
原告:郝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沙巴克區(qū),系死者郝玉民女兒。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冀海軍,河北中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臨漳縣。
被告:武俊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成安縣。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霄,河北照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邯鄲市天虹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縣迎賓大街與學苑路交叉口路東。
法定代表人:王艾彬,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俊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成安縣。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滏河北大街33號。
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波,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杜某、郝珊珊、郝彬彬訴被告梅某某、武俊偉、邯鄲市天虹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虹運輸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邯鄲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和郝彬彬、原告三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梅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武俊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天虹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郝珊珊和被告梅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30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16日20時許,郝玉民駕駛冀D×××××牌小型轎車,沿魏峰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黃辛莊村路段時,撞上前方梅某某同向停駛的冀D×××××/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郝玉民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臨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臨公交認字(2017)第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郝玉民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梅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梅某某駕駛的冀D×××××/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天虹運輸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綜上,因郝玉民被撞擊死亡,給原告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悲傷和極大的經濟損失,但被告卻未予以償付,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20時許,郝玉民醉酒后駕駛冀D×××××牌小型轎車,沿魏峰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黃辛莊村路段時,撞上前方被告梅某某同向停駛的冀D×××××/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郝玉民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臨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臨公交認字(2017)第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郝玉民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梅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梅某某駕駛的冀D×××××/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為被告武俊偉,登記車主為天虹運輸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告杜某為死者郝玉民妻子,郝珊珊為死者郝玉民女兒,郝彬彬為死者郝玉民兒子。被告武俊偉為原告墊付了26000元喪葬費并向本院提供了三張鑒定費票據共計1000元,原告方提供了郝玉民死亡證明、尸體檢驗鑒定書、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明郝玉民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提供了家庭戶口頁、郝玉民身份證復印件、河北萬合客運有限公司臨漳分公司證明用以證明郝玉民為城鎮(zhèn)戶口、職工身份,提供了買賣車輛協議和車輛損失鑒定書用以證明車輛損失為7000元。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書證、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梅某某夜間行駛不按規(guī)定停車,妨礙了其他車輛通行,對造成郝玉民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因此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梅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損失應先由人保財險邯鄲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人保財險邯鄲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郝玉民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對死者家屬即三原告要求的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認可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的復函中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币虼嗽嬉笤诮粡婋U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精神撫慰金,與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的請求有相關證據佐證,應予支持。尸體檢驗費和鑒定費是為了確定事故責任必須支付的費用,這也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大小的前提和依據,因此被告保險公司關于該兩項費用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交通費酌情認定為1500元。因原告杜某和郝珊珊為城鎮(zhèn)居民,因此對兩人的誤工費3122.58元(56987元÷365天×2人×10天)予以認可支持。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因此對學生身份郝彬彬和其他人員的誤工費不予支持。
原告的汽車財產損失有相關證據佐證,應予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參考《2016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有:1、精神撫慰金50000元;2、死亡賠償金564980元;3、喪葬費28493.5元;4、誤工費3122.58元;5、尸體檢驗費500元;6、鑒定費500元;7、交通費1500元;8、財產損失7000元。上述1項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上述2-7項共計599096.08元,已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因此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6萬元,超出的539096.08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在商業(yè)險內按30%比例賠償161728.82元;上述第8項7000元,因數額已超過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因此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超出的5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在商業(yè)險內按30%比例賠償1500元。原告方在得到保險公司賠償后應將被告武俊偉墊付的26000元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參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杜某、郝珊珊、郝彬彬各項損失共計1120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杜某、郝珊珊、郝彬彬各項損失共計163228.82元;
原告杜某、郝珊珊、郝彬彬在得到保險公司賠償后將26000元墊付款返還給被告武俊偉;
駁回原、被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承擔;保全費1520元,由被告梅某某和被告武俊偉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福印
書記員:孫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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