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張小波(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邯鄲市婦幼保健院
劉坤
上訴人(原審原告):杜某某。
法定代理人杜現(xiàn)志。
委托代理人張小波,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曾用名楊清棟),系姚寨鄉(xiāng)楊寨村青棟衛(wèi)生室負責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婦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任朋順,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劉坤,該醫(yī)院員工。
上訴人杜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邯鄲市婦幼保健院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一審訴訟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頒布實施,原審法院按照該法中關于舉證責任的程序性規(guī)定,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楊某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函件,現(xiàn)有鑒定材料無法進行相關鑒定。故無法證明楊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杜某某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同時,杜某某亦無法證明楊某某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20元,由上訴人杜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一審訴訟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頒布實施,原審法院按照該法中關于舉證責任的程序性規(guī)定,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楊某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函件,現(xiàn)有鑒定材料無法進行相關鑒定。故無法證明楊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杜某某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同時,杜某某亦無法證明楊某某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20元,由上訴人杜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曙輝
審判員:江志剛
審判員:白燕
書記員:王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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