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雷,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束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13293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束某某申請再審稱,本案不是一起簡單的借貸逾期訴訟,而是以孟某某為首的黑社會團伙犯罪。孟某某名下公司向其出售的貨車存在質量問題,且發(fā)票、保險、運營手續(xù)不齊全。雙方交涉過程中,孟某某糾集多人對其進行毆打并強行扣留貨車。其向孟某某借款的目的是購買貨車,然后用運營貨車的收入分期還款,貨車被搶導致其無力償還借款。綜上,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再審本案。
孟某某辯稱,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束某某違約在先,其有權要求束某某一次性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期間束某某未就返還貨車提起反訴。綜上,二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束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束某某雖對借款事實、欠款金額沒有異議,但申請再審主張涉案借款與其購買的貨車密切相關,孟某某返還貨車并解決貨車質量等問題是其繼續(xù)償還借款的必要前提。束某某向案外人上海禹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貨車,貨車質量等問題系束某某和案外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與本案所涉民間借貸糾紛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且束某某已另行向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孟某某返還貨車,不應在本案中重復主張,故束某某拒不歸還借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束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束某某的再審申請。
法官助理 周加佳
審判員:王怡紅
書記員:顧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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