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來某某萬達建筑材料租賃服務部。
經(jīng)營者:魏志仁,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漢族,湖南省長沙市人,現(xiàn)住來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鋮珍,湖北鵬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梅玲,湖北鵬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湖北大有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當陽市玉陽辦事處長坂坡259號,組織機構代碼:68269620-0。
法定代表人譚朝洋。
本院在審理原告來某某萬達建筑材料租賃服務部與被告湖北大有投資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來某某萬達建筑材料租賃服務部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來某某萬達建筑材料租賃服務部自愿撤回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來某某萬達建筑材料租賃服務部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95元,由原告來某某萬達建筑材料租賃服務部負擔。
審判員 邱宗南
書記員:燕星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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