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蔚柏,上海建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大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海門市。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范大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蔚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大為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借款15萬元(人民幣,下同);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萬元之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按月利率0.5%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由原告母親盧某某向被告轉賬交付20萬元。2015年3月4日被告返還原告5萬元。后因原告擔心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故于2017年3月8日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條,并重新確定借期、利率等。此后,被告未還款,經(jīng)原告催討未果,故向法院起訴。
被告范大為未到庭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戶口簿復印件、2013年11月24日被告出具的借條、中國工商銀行支付憑證、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單、2017年3月8日被告出具的借條。本院對上述證據(jù)進行核對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案外人盧某某與原告楊某某系母女關系。
2013年11月24日,被告范大為向原告出具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楊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月息1.25%,每月25日支付利息,本金于2014年11月25日歸還。2013年11月25日,經(jīng)盧某某同意并通過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XXXXXXXXXXXXXXXXXXX)轉至被告的招商銀行賬戶(XXXXXXXXXXXXXXXX)20萬元。2015年3月4日,被告通過“超級網(wǎng)銀”方式向原告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XXXXXXXXXXXXXXXXXXX)轉入5萬元,原告自認該款系被告返還的借款。
2017年3月8日,經(jīng)原告催討借款,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條,主要內(nèi)容為:茲因范大為手頭不便需要資金周轉,而向楊某某借款共借人民幣150000元,即壹拾伍萬元整,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0.5%元整;借款期限為2016年12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借款人范大為等。此后,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5萬元。
審理中,盧某某向本院明確涉案借款債權人為原告,并由原告主張債權。
本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被告范大為向原告楊某某借款后,理應按照約定支付借期利息并及時返還借款。現(xiàn)被告在重新出具借條后,既未按時支付借期利息,又未按時返還借款,顯屬違約,理應承擔返還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5萬元并支付該款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其放棄訴訟權利之行為,相應法律后果由其自負。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大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楊某某借款15萬元;
二、被告范大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某某借款15萬元之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3,860元,由被告范大為負擔。被告范大為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徐祖榮
書記員:嚴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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