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奎
王勝利(河北維則律師事務所)
李海燕(河北維則律師事務所)
謝某平
原告楊某奎,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勝利,河北維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河北維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平,華北石油金地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創(chuàng)業(yè)家園第二分公司職工。
原告楊某奎訴被告謝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奎的委托代理人王勝利、李海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平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保護。被告謝某平向原告楊某奎借款13000元,事實清楚,有其自書欠條證實,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本院予以認定。原、被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權利。現(xiàn)原告楊某奎要求被告謝某平償還借款13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某平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奎借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被告謝某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保護。被告謝某平向原告楊某奎借款13000元,事實清楚,有其自書欠條證實,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本院予以認定。原、被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權利?,F(xiàn)原告楊某奎要求被告謝某平償還借款13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某平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奎借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被告謝某平負擔。
審判長:周素英
審判員:李鄴青
審判員:黃中孝
書記員:任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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