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新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黃驊市黃驊鎮(zhèn)新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新某某村委會)。住所地:黃驊市新某某。
法定代表人:張金亭,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馬福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黃驊市。(系新某某村委會秘書)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滄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解放西路18號。
負責人:于立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職員,住。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福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8589.58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17時15分,被告楊新利駕駛冀J×××××號車沿黃驊市滄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黃趙公路交口處駛入逆行,與對向原告楊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原告楊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楊某某所受傷經醫(yī)療部門診斷為:口唇部外傷致多個牙齒呈Ⅱ。Ⅲ。松動,經醫(yī)院治療無效后拔除,評定為十級傷殘。該事故經黃驊市交警隊處理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新利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無責任。被告楊新利駕駛的冀J×××××號車車主為被告新某某村委會,被告楊新利為新某某村委會的雇傭司機,是在從事雇傭活動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該車在被告太平洋滄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一份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30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楊某某請求賠償的損失事項中,應予確認的部分如下:
一、醫(yī)藥費46285元(證據是收費收據、用藥清單、診斷證明、病歷,被告太平洋滄州支公司對治療費中的種植牙齒費用不認可,認為數額過高,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的該項損失,應予確認);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100元/天×19天,證據是病歷);
三、誤工費6444元(原告所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其為城鎮(zhèn)居民,誤工費計算標準可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26152元/年計算。根據原告的傷情并參照公安部相關規(guī)定,誤工天數應確認為90天。證據是原告的戶口頁);
四、護理費2726.5元(143.5元/天×19天,證據是護理人戶口頁)。
五、傷殘賠償金52304元(26152元/年×20年×10%,原告?zhèn)榻浰痉ㄨb定為10級傷殘,證據是傷殘鑒定書、原告戶口頁。被告太平洋滄州中心支公司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即未提交該鑒定報告有瑕疵的證據,也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及預交鑒定費,應視為放棄重新鑒定的請求,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應予確認);
六、鑒定、檢查費1040元(證據是鑒定、檢查收費收據,被告太平洋滄州中心支公司不同意承擔,認為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項費用屬于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和數額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七、精神撫慰金6000元(原告在事故中無責任且評定為十級傷殘,證據是事故認定書、傷殘鑒定書,本院酌定);
八、施救費150元(證據是施救費票據);
九、電動車損失1240元(電動車維修票據);
十、交通費400元(本院酌定)。
上列應予確認的損失合計為118490元,其他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上列經本院確認的118490元損失中,被告太平洋滄州支公司對部分請求不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楊新利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太平洋滄州支公司應在被告新某某村委會所有的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以100%責任比例予以賠付。被告太平洋滄州支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新某某村委會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賠償義務,被告楊新利為雇傭司機,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黃驊市黃驊鎮(zhèn)新某某村民委員會所有的冀J×××××號車所投相關險種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付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11849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對原告經本院確認支持的損失賠付后,被告新某某委員會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賠償義務;
三、被告楊新利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6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福祥
書記員: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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