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江蘇省銅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瑜,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武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何某之父。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武邑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地址:武邑縣武邑鎮(zhèn)建設西路。
負責人:朱浩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釗,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何某、何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方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9994.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楊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瑜、被告何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對事故發(fā)生地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楊某某在哈勵遜國際和平醫(yī)院住院25天進行治療,該次住院期間產生的醫(y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已經予以賠付。原告楊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28日在徐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楊某某的傷情經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楊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楊某某的誤工期評定為21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90日;原告楊某某支出鑒定費5870元。事故發(fā)生前,楊某某在徐州市長興運輸有限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并具備貨運劇毒駕駛員資格。楊某某受傷后,其兄楊光元因護理產生誤工損失共計13193.18元。另查明,被告何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3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且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已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付楊某某、李紹倫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付55043.2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付96939.75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何某、何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5000元,其要求予以返還。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證據以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據。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次事故中,被告何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楊某某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承擔60%的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其傷殘賠償金按照江蘇省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計算,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提出異議,依照原告方提交的租房合同、交納水、電、煤氣費用票據、憑證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原告的主張,且原告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銅山縣柳新鎮(zhèn)楊場村4隊66號的城鄉(xiāng)代碼為122,綜上本庭認定原告楊某某的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江蘇省城鎮(zhèn)標準予以計算。關于原告楊某某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未提交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結合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誤工證明、工資表以及銀行交易明細,可以確認楊光元產生誤工損失13193.18元,雖楊光元的誤工損失系按照22個工作日計算,但原告楊某某的護理期系連續(xù)的,故其中的休息日也應予以計算,依照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以及自然月的天數(shù),扣除楊光元誤工22天后,還應加8天的休息日(該8天未計算楊光元的誤工費),故本院認定剩余護理天數(shù)應為60日。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參照2017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本院認定原告楊某某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6197.5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100元/日×28日);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日×90日);4.誤工費:24998.4元(119.04元/日×210日);5.護理費:18707.18元(91.9元/日×60日+13193.18元);6.傷殘賠償金:80304元(40152年×20×0.1);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8.交通費:4500元;9.鑒定費:5870元;以上共計161077.1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何某、何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5000元在扣除訴訟費后,應予返還。
因涉案事故造成兩人受傷,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已就李紹倫的損失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付了55043.2元,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尚余保險金54956.8元。故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4956.8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63672.18元。
關于被告何某、何某某主張原告楊某某應返還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15000元,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本庭在扣減兩次訴訟的訴訟費后,由被告人保財險武邑支公司在保險賠償金中予以直接返還14190元(15000-500-31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18628.98元,上述款項應返還被告何某、何某某14190元元(扣除兩次訴訟費后的金額),剩余款項直接匯入原告楊某某的銀行卡賬戶;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何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瑞尊
書記員:野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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