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1984年6月13日,漢族,個體戶,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現(xiàn)住老河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琳,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彬,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住老河口市。
被告鄧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老河口移動公司員工,住老河口市。
被告李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現(xiàn)住。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吳某、鄧某、李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琳、焦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鄧某、李堃經(jīng)本院在《人民法院報》G45G48中縫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吳某和被告鄧某共同歸還借款本金80000元及承擔以上借款至還清前的利息(目前暫定為利息1000元),以上共計81000元。(利息按月息2%計算,從2015年5月9日開始計算到借款本息還清為止。)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李堃對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訴訟費及其他支出費用由兩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9日,被告吳某及被告李堃和原告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給被告吳某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30天,被告李堃對于以上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的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同時,原告即于同日給被告吳某借款8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總以種種理由予以拖延,因被告鄧某和被告吳某是夫妻關(guān)系,為此故被告鄧某應(yīng)當和被告吳某共同承擔借款的還款責任,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被告吳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有借款合同及原告向被告吳某交付借款現(xiàn)金的照片為證,事實清楚,被告吳某應(yīng)履行向原告償還借款80000元的義務(wù)。因此,對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吳某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某與被告鄧某2012年8月23日結(jié)婚,2016年4月12日離婚,該債務(wù)發(fā)生在二人婚姻存續(xù)期間,應(yīng)按夫妻共同債務(wù)處理,被告鄧某對此債務(wù)也有償還義務(wù)。原告與被告吳某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應(yīng)當視為不支付利息。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15%計算利息,該約定應(yīng)視為逾期利息,因約定的逾期利率過高,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吳某自2015年5月9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即年利率24%)計算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堃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因借款合同中對保證方式及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故被告李堃應(yīng)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對全部債務(wù)承擔保證責任?,F(xiàn)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李堃對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某、鄧某、李堃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法應(yīng)缺席判決。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鄧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以8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李堃對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825元,由被告吳某、鄧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俊生 人民陪審員 張香栓 人民陪審員 羅明江
書記員:蔡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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