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趙磊(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田軍
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李樹敏
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慶云鎮(zhèn)政府家屬院1153號。
委托代理人趙磊,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1977年I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軍,1971年11月1日。
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朝陽南大街南劉各莊。
法定代表人田軍,任總經理。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朝陽南路95號。
負責人王冠軍,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樹敏,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楊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趙磊,被告張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田軍、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田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樹敏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4年11月20日23時45分許,原告楊某某駕駛普通摩托車沿20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慶云大橋南段線時,與被告張某某駕駛的冀F×××××/冀F×××××掛車追尾相撞,造成摩托車損壞,原告楊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鹽山縣交警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4)第5179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楊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張某某駕駛的冀F×××××/冀F×××××掛車登記在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等險種,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楊某某被送往慶云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轉入滄州市中心醫(yī)院,該事故給原告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并造成原告各項損失總計144443.18元,要求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25331.2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辯稱,事故車輛系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張某某系事故車輛的雇傭司機,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應首先在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扣除原告的各項損失,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險中予以賠付。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辯稱,同意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同意按照次要責任30%的比例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賠償范圍不予承擔。
原告楊某某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2、被告張某某駕駛證復印件一份;3、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行駛證一份;4、被告保險公司保險單復印件兩份;5、慶云縣人民醫(yī)院病歷一本、診斷證明一份、醫(yī)療票據一張、藥費明細清單兩頁,滄州市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一份、病歷一本、醫(yī)療票據9張、明細清單1份;6、德州市五環(huán)人力資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一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勞動合同三本、證明三份,證實原告的工資收入以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誤工情況;7、原告之父楊呈祥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鹽山縣正順建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一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誤工證明一份、工資表三頁,證實為護理原告受傷造成的收入減少情況;8、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一張;9、慶云鎮(zhèn)派出所身份證明一份及被撫養(yǎng)人戶口本復印件兩頁。
被告方對原告方提交的以上證據質證后的意見為:對證據1到證據4沒有異議。
證據5中的兩份住院病案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兩次住院之間轉院當天2014年12月7日是重疊的,原告主張相關費用不應重復計算,第二次住院期間沒有關于加強營養(yǎng)的證明。
證據6中勞動合同和誤工證明予以認可,但勞動合同中載明原告每月工資950元,與原告提供的單位工資明細證明內容相矛盾,應按照勞動合同載明的工資標準認定。
單位提交的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和工資明細證明不予認可,以上兩個證據也不能合法有效的證明原告的實際收入,應當提供發(fā)放工資的銀行卡明細,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證明其實際收入。
對證據7不予認可,沒有提供勞動合同。
對證據8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如不再提出重新鑒定對數額沒有異議,對其它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伙食補助應認定26天,營養(yǎng)期認可第一次住院期間16天,營養(yǎng)費標準過高。
誤工期因原告單位已經開具證明,證實其誤工天數,不應當計算到評殘前一天,標準按照勞動合同載明的每月950元認定,護理期和護理費的標準依法認定,精神撫慰金過高,對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無異議。
本院認為,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冀公交認字(2014)第517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均對該認定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系事故車輛所有權人,被告張某某系其雇員,該事故系發(fā)生在雇傭活動中,故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方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比例承擔;剩余部分由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按比例承擔;該事故致原告楊某某身體××,確給其心理及精神上遭受一定的打擊,被告方應承擔一定的精神撫慰金,根據本地標準及傷殘程度,原告楊某某要求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無不妥,對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楊某某的各項損失:1、××賠償金48282元(按2015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按10%計算20年);2、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每日50元計算26天);3、醫(yī)療費32022.78元(已扣除一天住院費3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5、護理費3294元(按2015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239元標準計算26天);6、誤工費25344元(按平均日工資132元計算192天);7、營養(yǎng)費1900元(每日50元,計算38天);8、傷殘鑒定費2000元;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4846.4元(原告母親付秀云61周歲:8248*19年*10%÷2=7835.6元,其子楊奕赫1周歲:8248*17年*10%÷2=7010.8元),以上合計133989.1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項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賠償金63128.40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484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3294元、誤工費25344元、醫(yī)療費10000元,合計106766.4元;
二、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醫(yī)療費22022.78元、營養(yǎng)費1900元的30%,即7566.83元;
三、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鑒定費2000元的30%,即600元;
四、原告楊某某返還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10000元(該項賠償款可在本判決第一項中扣除,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付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
五、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三、四項履行期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冀公交認字(2014)第517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均對該認定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系事故車輛所有權人,被告張某某系其雇員,該事故系發(fā)生在雇傭活動中,故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方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比例承擔;剩余部分由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按比例承擔;該事故致原告楊某某身體××,確給其心理及精神上遭受一定的打擊,被告方應承擔一定的精神撫慰金,根據本地標準及傷殘程度,原告楊某某要求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無不妥,對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楊某某的各項損失:1、××賠償金48282元(按2015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按10%計算20年);2、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每日50元計算26天);3、醫(yī)療費32022.78元(已扣除一天住院費3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5、護理費3294元(按2015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239元標準計算26天);6、誤工費25344元(按平均日工資132元計算192天);7、營養(yǎng)費1900元(每日50元,計算38天);8、傷殘鑒定費2000元;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4846.4元(原告母親付秀云61周歲:8248*19年*10%÷2=7835.6元,其子楊奕赫1周歲:8248*17年*10%÷2=7010.8元),以上合計133989.1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項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賠償金63128.40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484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3294元、誤工費25344元、醫(yī)療費10000元,合計106766.4元;
二、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醫(yī)療費22022.78元、營養(yǎng)費1900元的30%,即7566.83元;
三、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鑒定費2000元的30%,即600元;
四、原告楊某某返還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10000元(該項賠償款可在本判決第一項中扣除,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付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
五、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三、四項履行期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被告保定市恒信貨運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孔繁輝
書記員:門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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