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饒立民,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夢縣城關鎮(zhèn)夢澤大道8號。
負責人徐超斌,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貴德,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應訴,承認、反駁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蔡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冷伏龍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饒立民,被告蔡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貴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蔡某某駕駛鄂K×××××號車自云夢縣伍洛鎮(zhèn)至孝感城區(qū),當其駕車沿南辛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原長湖收費站路段時,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鄂K×××××號兩輪摩托車過程中,因疏忽大意,導致兩車相撞,造成與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蔡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原告認為被告蔡某某有逃逸行為對事故認定不服,于2014年12月19日申請對本次事故進行了復核,交警部門維持了原事故認定結論。事故發(fā)生后次日,原告自行到孝感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4天,支出醫(yī)療費17112.48元,2015年2月5日,經(jīng)孝感市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楊某某因交通事故損傷尚未達到致殘程度;2.其誤工損失日為120天,需一人陪護40天;3.其后續(xù)治療費、檢查費預計8000元。原告為農(nóng)業(yè)戶口,為處理本次事故支出交通費149.40元,并支出鑒定費900元。后因原告的損失未得到賠償,遂引起本案的訴訟。
另查明:鄂K×××××號車系被告蔡某某所有,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投保了120000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附加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客觀、真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蔡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楊某某負次要責任,本院依法確認雙方責任比例為7∶3,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蔡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鄂K×××××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附加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蔡某某賠償?shù)膿p失,亦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系農(nóng)業(yè)戶口,其誤工損失應按照2015年度在崗職工農(nóng)、林、牧、漁業(yè)的年收入計算。原告楊某某要求賠償?shù)慕?jīng)濟損失計算有誤,應予以糾正,本院對原告的損失核定如下:醫(yī)療費17112.48元、后期治療費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日×24日)、誤工費8616.66元(26209元/年÷365日×120日)、護理費3148.38元(28729元/年÷365日×40日)、鑒定費900元、交通費149.40元,共計39126.92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0578.74元〈(25112.48元-10000元)×70%+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50元/日×24日)×70%、誤工費8616.66元、護理費3148.38元、交通費149.40元、合計33333.18;被告蔡某某應賠償原告的其他損失630元(900元×70%)。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3333.18元。
二、被告蔡某某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630元.
三、駁回原告李昭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150元,被告蔡某某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45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冷伏龍
書記員:陳心亮 附相關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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