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海興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滄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延潔,河北滄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曾用名任國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海興縣。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海興縣。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某與任某某、翟某某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訴訟過程中,原告楊某變更訴訟請求金額為10000元。原告楊某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楊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審判員 及元戎
書記員: 劉盼盼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