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咸寧市咸安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新貴、樊明藝,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繆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咸寧市咸安區(qū)。被告:朱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咸寧市咸安區(qū)。第三人:紀魯偉,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咸寧市咸安區(qū)。
原告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受讓債權本金96萬元;2、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受讓債權利息(按照約定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二被告與第三人協(xié)商一致,向第三人借款96萬元,約定期限一個月,月利息4.32萬元,并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籌集資金清償紀魯偉的欠款。因紀魯偉尚欠原告借款,2017年6月28日,原告與紀魯偉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由紀魯偉將其對二被告享有的上述到期債權(本金及利息)依法移轉給原告楊某,用以償付紀魯偉欠原告的債務,上述債權轉讓事實已經通知二被告。此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張債權,二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具文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繆某辯稱:1、本人與紀魯偉之間的債務尚未到期,依法不能轉讓;2、本人為紀魯偉借張曉紅款133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目前該擔保債權已到期,本人對紀魯偉享有到期債權,可以依法向原告主張抵消。被告朱某某辯稱:我從未向紀魯偉借過錢,紀魯偉不是我的債權人,他轉讓債權與我無關,原告向我主張債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三人述稱:二被告協(xié)商向我借款以還農行貸款,還貸后再續(xù)貸,續(xù)貸款清償我的借款,但二被告沒有續(xù)貸款,也沒有清償借我的錢,我差原告的錢,我將對二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原告,以清償我欠原告的借款。二被告應向原告清償借款96萬元及利息。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告與第三人紀魯偉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合法;二、被告繆某是否對第三人紀魯偉享有到期債權,可否向原告主張抵消;三、被告朱某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對于上述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一、2017年6月28日第三人紀魯偉將其對被告繆某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楊某,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債權轉讓并不要求債權到期,被告繆某認為債權未到期即進行轉讓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二、2017年2月18日、2017年8月22日被告繆某前后兩次向案外人張曉紅承諾在消除了被告繆某與第三人紀魯偉之間的債務前提下,被告繆某向案外人張曉紅承擔償付126萬元的債務本息。被告繆某的二次承諾,第三人紀魯偉并不知情,再被告繆某與第三人紀魯偉之間的債務在轉讓給原告楊某時一直存在,并未消除,而且至今被告繆某未向案外人張曉紅償付債務,所以,被告繆某辯稱對第三人紀魯偉享有到期債權,可與原告楊某債務實行抵消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認可。三、原告楊某與第三人紀魯偉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中所轉讓的債權是紀魯偉對繆某的債權,跟被告朱某某無關,而且被告朱某某與第三人紀魯偉之間無民間借貸關系,所以原告楊某主張被告朱某某承擔還款義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楊某與被告繆某、朱某某、第三人紀魯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繆某、朱某某、第三人紀魯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繆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債權本金960000元和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8月29日起計算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7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繆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忠清
書記員:姚仁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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