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作壽,湖北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楊某某。
被告高玉某。系楊某某之妻。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高玉某共有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希橋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審 判 長 鄧希橋 人民陪審員 馮金玉 人民陪審員 馮海濤
書記員:嚴雪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