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會芳(楊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瀘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瀘縣,
被告:瀘州昂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瀘縣云錦鎮(zhèn)建設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521597510213H。
法定代表人:金道亮,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瀘州市江陽西路保險大廈,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王敏,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原,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瀘州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昂某物流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瀘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玉蘭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詹會芳、被告王某某、被告昂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道亮、被告人民財保瀘州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龍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后續(xù)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修車費等共計50742.66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進行賠償;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4日,原告楊某某駕駛川E×××××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楊合林從瀘州方向往海潮方向行駛,行駛至瀘富公路4KM+100M處碰撞被告王某某停駛于路邊的川E×××××號中型自卸貨車后,又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肖體剛駕駛的川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楊合林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楊某某、肖體剛受傷及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楊某某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肖體剛無責。原告受傷后被送到西南醫(yī)科大學附屬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后出院。原告所受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楊合林死亡,要求交強險和無責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楊合林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因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故原告楊某某訴請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優(yōu)先賠償其子楊合林死亡所造成的損失及被告王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川E×××××號車在被告人民財保瀘州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任險500000元、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且原、被告均同意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優(yōu)先賠償楊合林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故被告王某某賠償部分,應由人民財保瀘州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財產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被告昂某物流公司系川E×××××號車的登記車主,該公司應與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原告的損失,被告無異議的部分,本院確認如下:殘疾賠償金5241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醫(yī)療費64631.12元、摩托車修理費1800元。
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有異議的部分,本院確認如下:
1、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15600元(120天×130元/天);本院認為,從原告出示的營業(yè)執(zhí)照看,原告從事五金、日雜、百貨、建材、家電等零售業(yè)務,但原告并未提供其收入情況,故其誤工費,可以參照其從事的零售業(yè)標準進行計算,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97天,故原告的誤工費為10943.99元(41181元/年÷365天/年×97天)
2、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費3480元(29天×120元/天),被告認為,護理費標準過高,同意按80元/天計算。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醫(yī)囑,本院酌情確定按100元/天計算,故原告的護理費為2900元。
3、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870元。本院認為,醫(yī)療機構對原告的傷情并未確定需要加強營養(yǎng),故對原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4、應計入殘疾賠償金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主張13981.47。本院認為,原告在事故發(fā)生時,其父親楊正元已年滿70周歲,其母詹崇英已年滿68周歲,其子楊舜尚已年滿14周歲,均系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應當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分別計算10年、12年、4年,原告的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3981.47元
5、鑒定費,以票據(jù)為準為1300元,本院予以確認。
6、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為500元。
7、續(xù)醫(yī)費,原告主張5000元,本院認為,續(xù)醫(yī)費可待原告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
綜上,原告的損失為153336.58元,其中原告的摩托車修理費180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瀘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剩余損失由被告王某某承擔30%為45460.97元[(153336.58元-1800元)×30%],其余損失由原告楊某某自行承擔。由于被告王某某在被告人民財保瀘州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故由被告王某某賠償4108.40元(64631.12元×30%×15%+4000元×30%),由被告人民財保瀘州分公司賠償41352.57元(45460.97元-4108.40元),被告昂某物流公司對王某某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綜上,原告楊某某的損失,被告王某某、昂某物流公司賠償4108.4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瀘州分公司賠償43152.57元(41352.57元+1800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楊某某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致殘造成的損失153336.58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4108.4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市分公司賠償43152.57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二、被告瀘州昂某物流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9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玉蘭
書記員:林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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