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大陸,身份號碼×××,男,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桂英,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俊,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身份號碼×××,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張某賀,身份號碼×××,男,漢族,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原告楊大陸與被告孟某某、張某賀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大陸及委托代理人曹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某某、張某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大陸訴稱:2013年12月12日,楊大陸以51000元的價格從孟某某、張某賀處承兌了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安康街副18號的如家公寓,并支付1000元押金。當時孟某某自稱系承租權人,將如家公寓旅店設備出兌給楊大陸,包含10個月租金(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止)。事后,楊大陸了解到房屋承租人實為哈爾濱市工商銀行森融支行,孟某某系次承租人,并已于2009年10月19日合同到期,實為無處分權人。孟某某轉租給張某賀,張某賀又于2013年12月12日轉租給楊大陸。2014年3月,哈爾濱市工商銀行森融支行通知楊大陸,此房產已拍賣給案外人于偉。楊大陸無奈于2014年4月1日遷出,無法繼續(xù)經營。2014年3月22日孟某某作出承諾,楊大陸因不能經營的一切營業(yè)損失由孟某某承擔。故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楊大陸同孟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孟某某與張某賀連帶返還楊大陸兌店費51000元,押金1000元,以及六個月的停業(yè)損失45500元。
楊大陸為證明其主張的成立,在舉證期內向本院提交并當庭出示了以下主要證據:
證據一、收條以及孟某某與張某賀在楊大陸兌店前的租房協議。證明2013年12月12日楊大陸從孟某某與張某賀處承租承兌道里區(qū)安康街18號如家公寓,并向張某賀支付轉讓費51000元,押金1000元,其中包含10個月的房租20833元,其余為設備和物品,房租和押金由孟某某所收取,剩余兌店費30167元由張某賀收??;同時證明楊大陸在兌店時孟某某作為該房屋長期使用權人,和張某賀一同欺騙原告,導致楊大陸承租了該房,支付的相應費用;孟某某在楊大陸兌店時曾口頭承諾保證可以長期順利的經營,因為孟某某與張某賀對于楊大陸的損失具有共同的主觀過錯和惡意,并且分別獲得了房租費、押金和兌店費用,所以應當對楊大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證據二、2014年3月22日孟某某為楊大陸書寫的證明以及承諾書。證明孟某某同楊大陸在前一份租房合同的基礎上形成了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并且孟某某承諾,如果楊大陸無法經營將賠償合同期限內的一切損失。
證據三、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2010)里民二初字第163號民事判決書、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哈民二終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書、黑龍江信達拍賣公司拍賣確認書、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森融支行交接書。證明兩份生效判決中已經確認本案的爭議房產系孟某某從哈爾濱工商銀行森融支行處承租的,承租期限為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0月19日,孟某某承租權到期,拒不搬出,法院判決其遷出,故在孟某某在楊大陸承租承兌此房時已經屬于無權處分,而事實上孟某某將此房以自己名義對外出租出兌,具有主觀惡意隱瞞事實;拍賣書和交接單,是2014年3月26日經法定程序由拍賣公司與工商銀行作出,楊大陸接到此兩份文書后,于2014年4月1日將房還給銀行,根據房屋租賃合同楊大陸尚有六個半月的期限(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0月13日)不能經營。
孟某某、張某賀未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本院對楊大陸出示證據的認證意見為:證據一至證據三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楊大陸的當庭陳述及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安康街16-18號房產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森融支行(簡稱森融支行)所有。2006年10月20日,森融支行與孟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該房產出租給孟某某使用,租賃期自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0月19日。后因雙方發(fā)生爭議,森融支行訴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3月27日作出(2010)里民二初字第163號民事判決,判令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從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安康街16-18號房屋中遷出。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哈民二終字第520號民事判決,維持了上述一審判決。2014年3月11日,黑龍江信達拍賣有限責任公司受托將上述房產進行拍賣,買受人為案外人于偉。
2013年10月13日,孟某某與張某賀簽訂房屋出租(兌)協議書。主要約定:“孟某某將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安康街18號如家公寓旅店設施及設備出兌給張某賀,租期從2013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3日,年租金25000元;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房租不變,始終為25000元;張某賀交給孟某某押金1000元,到期時不欠任何稅費,孟某某將押金全部返還,如欠費則由張某賀補交或在押金中扣除,余額全部返還張某賀”。2013年12月12日,張某賀為楊大陸出具書面承認一份,主要內容為:“張某賀把道里區(qū)安康街副18號如家公寓轉讓給楊大陸,轉讓金額51000元,從此張某賀退出如家公寓”。此后,楊大陸得知房屋被拍賣。2014年3月22日,孟某某向楊大陸出具書面承認兩份,承認張某賀與楊大陸之間的轉讓事實存在,并且承諾如家公寓楊大陸不能正常經營的一切損失由孟某某承擔。2014年3月26日,森融支行與房產買受人于偉對房產進行交接。楊大陸于2014年4月1日停止經營并退出。
本院認為,張某賀與孟某某簽訂的的房屋出租(兌)協議以及楊大陸與張某賀之間轉讓協議均系在自主自愿的情況訂立,系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但因孟某某簽訂協議時已與房產所有權人解除租賃合同,其明知自己對該房產無處分權,仍與張某賀簽訂房屋出租(兌)協議,并認可楊大陸與張某賀之間的轉讓事實,致使楊大陸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對此孟某某存在過錯,應對給楊大陸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因無證據證實張某賀在與楊大陸訂立轉讓協議時已知曉孟某某對該房產無處分權,故張某賀不承擔責任。
現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楊大陸主張解除其與張某賀之間的轉讓協議并返還轉讓金51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對轉讓及收款事實的承認系由張某賀出具,沒有證據證實孟某某收取過轉讓金,故轉讓金由張某賀返還。關于楊大陸主張的押金1000元,因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款確已支付,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楊大陸主張六個半月的停業(yè)損失,因沒有證據證明損失的數額,其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楊大陸與被告張某賀之間關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安康街副18號如家公寓的轉讓協議;
二、被告張某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楊大陸返還轉讓金51000元;
三、駁回原告楊大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798元(含案件受理費2238元,公告費560元),由原告楊大陸負擔1163元,張某賀負擔1635元(此款原告楊大陸已預交,被告張某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楊大陸16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戴玥
人民陪審員 楊婷玉
人民陪審員 揣莉
書記員: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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