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師事務所)
王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張鑫(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博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博野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
法定代表人:邢運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鑫,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王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審判員王平勛獨任審判,于2017年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楊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靳英英、被告王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鑫到庭參加2017年1月18日的開庭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11月16日,王某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博野縣興華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粥餅店門前路段時,撞行人楊某某,造成楊某某受傷,冀F×××××號小型轎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博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無責任。
經查,冀F×××××號小型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無奈,特向貴院起訴,望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手機等共計36324元。
2、訴訟費用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在庭審中辯稱:對事實沒有異議。
我墊付了45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醫(yī)療費部分還有個350元的檢查費用(經核對,票據(jù)顯示為339.80元)。
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依法核實駕駛人王某駕駛證,事故車輛行駛證,在無免賠拒賠情況下對原告有證據(jù)證實的合理合法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肇事車輛冀F×××××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因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負擔。
具體賠償項目分述如下:
1、醫(yī)療費18984.74元。
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對予以認定。
2、營養(yǎng)費1600元。
原告主張住院32天,每天50元計算。
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認可。
××患者四肋骨骨折住院,需合理加強營養(yǎng),對營養(yǎng)費予以支持。
3、伙食補助費3200元。
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4、護理費3530元。
原告提交了護理人員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表、誤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雖然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對護理費予以認定。
5、誤工費3632元。
原告提交了傷者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表、誤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雖然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對誤工費予以認定。
6、交通費。
原告主張1000元,但未提交相應票據(jù)予以證實,但發(fā)生交通事故住院產生交通費是必然的,結合原告?zhèn)榧白≡呵闆r,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7、手機損失。
王某確認原告丟失手機一部,原告提交手機銷售票據(jù)一張,售價2680元。
本院結合折舊酌情支持1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楊某某的上述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合計23784.74元(其中王某墊付過4839.8元)。
原告楊某某的上述醫(yī)療費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余款13784.7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
原告楊某某的上述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7662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
財產損失1000元,由被告王某賠償。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王某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二百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26606.9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王某墊付款4839.8元。
三、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手機財產損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4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肇事車輛冀F×××××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因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負擔。
具體賠償項目分述如下:
1、醫(yī)療費18984.74元。
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對予以認定。
2、營養(yǎng)費1600元。
原告主張住院32天,每天50元計算。
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認可。
××患者四肋骨骨折住院,需合理加強營養(yǎng),對營養(yǎng)費予以支持。
3、伙食補助費3200元。
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4、護理費3530元。
原告提交了護理人員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表、誤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雖然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對護理費予以認定。
5、誤工費3632元。
原告提交了傷者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表、誤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雖然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對誤工費予以認定。
6、交通費。
原告主張1000元,但未提交相應票據(jù)予以證實,但發(fā)生交通事故住院產生交通費是必然的,結合原告?zhèn)榧白≡呵闆r,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7、手機損失。
王某確認原告丟失手機一部,原告提交手機銷售票據(jù)一張,售價2680元。
本院結合折舊酌情支持1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楊某某的上述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合計23784.74元(其中王某墊付過4839.8元)。
原告楊某某的上述醫(yī)療費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余款13784.7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
原告楊某某的上述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7662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
財產損失1000元,由被告王某賠償。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王某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二百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26606.9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王某墊付款4839.8元。
三、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手機財產損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4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審判長:王平勛
書記員: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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