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寶某
季新穎(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
章鵬飛
馬虎平(河北張家口宣化區(qū)南關法律服務所)
白某海
原告楊寶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季新穎,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鵬飛,宣化區(qū)陽一光體育用品店經營者。
委托代理人馬虎平,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南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海,無業(yè)。
原告楊寶某訴被告章鵬飛、白某海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新穎、被告章鵬飛及其委托代理人馬虎平、被告白某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本案立案時的案由雖為委托合同糾紛,但經審理查明的法律關系應為不當?shù)美m紛,對此人民法院在結案時應當予以變更。故本院對章鵬飛辯稱的原告起訴案由是委托合同糾紛、原告與其沒有形成委托關系、訴其主體錯誤,依法不予采信。
根據法律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章鵬飛經營的宣化區(qū)陽一光體育用品店賬戶掛賬提入的8萬元,系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支付給楊寶某的砂石料款,但章鵬飛只向楊寶某返還1萬元,拒絕返還其余的7萬元,造成楊寶某損失,構成不當?shù)美瑮顚毮骋婪ㄓ袡嘁笳蛮i飛返還該7萬元。即使章鵬飛與白某海之間另有其他債權債務,在未征得楊寶某明確同意情況下,章鵬飛也無權以應當返還楊寶某的7萬元抵頂。章鵬飛辯稱已與楊寶某、白某海協(xié)商以其與白某海之間的債權債務抵頂該7萬元、由白某海繼續(xù)償還楊寶某,但其提供的錄音里只有章鵬飛、白某海在場,楊寶某并未在場,不能夠證實三方已達成抵頂協(xié)議,也不能夠證實楊寶某已經同意由白某海代為履行債務,而且即使已經約定由白某海向楊寶某履行債務,當白某海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章鵬飛仍應當向楊寶某承擔履行義務,故本院對章鵬飛的此辯稱依法不予采信。雖然白某海另借給楊寶某1萬元,但此款并非章鵬飛所付,章鵬飛也無法定理由證實此款系白某海代為履行的返還義務。故楊寶某訴請章鵬飛返還該7萬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章鵬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楊寶某人民幣7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保全費620元,合計2170元,由章鵬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本案立案時的案由雖為委托合同糾紛,但經審理查明的法律關系應為不當?shù)美m紛,對此人民法院在結案時應當予以變更。故本院對章鵬飛辯稱的原告起訴案由是委托合同糾紛、原告與其沒有形成委托關系、訴其主體錯誤,依法不予采信。
根據法律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章鵬飛經營的宣化區(qū)陽一光體育用品店賬戶掛賬提入的8萬元,系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支付給楊寶某的砂石料款,但章鵬飛只向楊寶某返還1萬元,拒絕返還其余的7萬元,造成楊寶某損失,構成不當?shù)美?,楊寶某依法有權要求章鵬飛返還該7萬元。即使章鵬飛與白某海之間另有其他債權債務,在未征得楊寶某明確同意情況下,章鵬飛也無權以應當返還楊寶某的7萬元抵頂。章鵬飛辯稱已與楊寶某、白某海協(xié)商以其與白某海之間的債權債務抵頂該7萬元、由白某海繼續(xù)償還楊寶某,但其提供的錄音里只有章鵬飛、白某海在場,楊寶某并未在場,不能夠證實三方已達成抵頂協(xié)議,也不能夠證實楊寶某已經同意由白某海代為履行債務,而且即使已經約定由白某海向楊寶某履行債務,當白某海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章鵬飛仍應當向楊寶某承擔履行義務,故本院對章鵬飛的此辯稱依法不予采信。雖然白某海另借給楊寶某1萬元,但此款并非章鵬飛所付,章鵬飛也無法定理由證實此款系白某海代為履行的返還義務。故楊寶某訴請章鵬飛返還該7萬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章鵬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楊寶某人民幣7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保全費620元,合計2170元,由章鵬飛負擔。
審判長:苗照亮
審判員:逯遙
審判員:高蓮芝
書記員:黃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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