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
陸曉靜(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李茂林
原告:楊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陸曉靜,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茂林,農民。
原告楊某與被告李茂林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陸曉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茂林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是承攬合同關系。原告按約定完成了相應的工作,被告應該及時足額給付原告報酬。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69328.54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本次起訴按160000元主張,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被告應給付原告上述款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茂林給付原告楊某工程款1600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被告李茂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是承攬合同關系。原告按約定完成了相應的工作,被告應該及時足額給付原告報酬。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69328.54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本次起訴按160000元主張,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被告應給付原告上述款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茂林給付原告楊某工程款1600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被告李茂林負擔。
審判長:楊慶華
審判員:張翔宇
審判員:霍紅麗
書記員:鄭彩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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