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朱婷,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付磊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鐵梅,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田園大道祥泰綜合樓。
代表人劉偉,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浩威,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玉某、付磊磊、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婷、被告李玉某、付磊磊委托代理人李鐵梅、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羅浩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7時50分許,李玉某駕駛越野車沿老河口市原樊丹老路行駛至磚瓦廠門前路段時,因操作不當,將路邊行人楊某某撞倒至傷。經老河口交警大隊認定李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老河口市第一醫(yī)院、襄陽中心醫(yī)院附屬醫(yī)院住院三次共109天,支出醫(yī)療費93844.34元,由被告付磊磊墊付。2015年11月19日,經老河口平義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zhèn)麣埑潭葹橐患墏麣?,賠償指數為90%;原告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被告李玉某駕駛的車輛為被告付磊磊所有,李玉某系付磊磊雇請的司機。事故車輛在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的責任。本次事故經交警隊認定李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本院對該責任認定予以采信。被告付磊磊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投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付磊磊賠償。
原告楊某某請求的醫(yī)療費93844.34元有醫(yī)療費票據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其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450元(50元×109天)、護理費8578.30元(78.70元×109天)、傷殘賠償金447336元(24852元×20年×0.9)、后期護理費143645元(28729元×5年),有證據證明,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據原告楊某某的傷殘程度等,酌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0元;根據其住院治療等情況酌定其交通費為1000元。原告其他請求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損失合計719853.6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120000元;余額599853.64元,由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500000元;仍有不足的99853.64元由被告付磊磊賠償。被告付磊磊已賠償93844.34元,還應賠償6009.30元。本案經調解未能達成賠償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等損失620000元。
二、被告付磊磊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6009.3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辦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00元由減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付磊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700元,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襄陽市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3656。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栗建偉
書記員:鄧子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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