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辛鳳杰,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訴被告劉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楊某于2015年4月3日以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行處分其民事訴訟權利,現(xiàn)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5元(已減半收?。?,由原告楊某承擔。
審判員 張俊華
書記員: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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