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代理人:羅海紅,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勞務報酬1263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原告楊某某受雇于被告石某某在河北、內蒙古多個建筑工地做粉刷大工,勞動報酬按每平方米7.5元或7元計算。后被告石某某與原告楊某某結算,并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了下欠13880元的欠條,又于2017年1月27日出具了下欠5000元的欠條。原告自認,被告分別于2017年1月30日支付了3000元,2017年2月中旬支付了2000元,2017年3月上旬支付了2000元,下欠11880元。此款經(jīng)原告楊某某多次向被告石某某催要未果,是此,原告楊某某訴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石某某欠付原告楊某某勞動報酬款11880元,有其向原告楊某某出具的欠條為證,雙方債權、債務明確,依法應予保護,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原告自認被告已經(jīng)支付7000元,下欠11880元,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動報酬1263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向原告楊某某支付勞動報酬1188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8元,由被告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李希
書記員: 肖子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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