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藁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超慧,河北遠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侃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東杰,河北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程文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欒城區(qū)。
上訴人楊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董侃侃、原審被告程文濤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7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董侃侃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建議駁回上訴人上訴。
程文濤述稱,我沒有異議。
董侃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二被告共同賠付因侵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剩余共計82037.3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4日,原告碰到程文濤讓其找活干,程文濤將其介紹到楊某某處,楊某某承包光纜入戶和架線工程,當時程文濤也隨楊某某干活。2015年12月5日,原告隨程文濤到楊某某處,其帶班人員安排原告干活,在干活中,因梯子滑倒,原告從梯子上摔下來。事發(fā)當天,原告被其他工作人員送往石家莊市藁城××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雙側(cè)跟骨粉碎性骨折。于2015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醫(yī)囑:骨折愈合前禁止下床活動、禁止煙酒等,每月復查X片,了解骨折愈合情況及拆除石膏及內(nèi)固定裝置時間等內(nèi)容。原告共住院16天,花去醫(yī)療費18328.79元,新農(nóng)合報銷11460.01元,實際花費6868.78元。原告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為(16天×100元)1600元。2016年4月14日,該醫(yī)院出具一份診斷證明,建議每月復查X片、一人陪護、加強營養(yǎng),出院后休息一個月。其營養(yǎng)費為(30天×30元)900元。2016年7月22日,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冀盛唐司鑒中心【2016】臨鑒字第41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目前狀況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的損傷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ㄈヨb定費2612元,原告系農(nóng)村居民,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傷殘賠償金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計算20年為〈(11051元×20年)×10%〉22102元。2016年8月31日,該醫(yī)院又出具一份診斷證明,建議出院后三個月內(nèi)每月復查X片、出院后休息一個月、一人護理、加強營養(yǎng)。庭審中,原告提交了自己和護理人劉紅紅(原告愛人)在欒城區(qū)艷陽家具廠上班事發(fā)前三月日平均收入分別為108元和103元的工資表、誤工證明及所在該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對此,被告方提出異議,認為原告以前無業(yè),原告所提供的所有證明雖加蓋了單位公章,但未有制表人和負責人簽字,不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在形式上存在嚴重瑕疵。交通費1000元無票據(jù),被告方認可200元。另查明,原告生有兩孩子,女兒董嘉琪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年9歲,兒子董嘉燁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年6歲。在原告住院期間,程文濤為其墊付醫(yī)療費16000元,楊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328.79元。庭審中,被告楊某某不承認與原告存在雇傭關系,認為雙方在未確定雇傭關系的情況下,原告擅自進入施工場所,因個人原因造成傷害,應當由其個人承擔責任。對此,原告提供了與被告楊某某的談話錄音,在談話錄音中,原告問楊某某是否還管自己,楊某某答怎么不管了,不管給你看病啊……。用于證明原告與被告楊某某存在勞務關系。以上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住院病案、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jù)、鑒定意見書、戶口薄、談話錄音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程文濤系被告楊某某處職工,原告經(jīng)被告程文濤介紹到被告楊某某處工作,在作業(yè)中,由于梯子滑倒,致使原告從梯子上落下造成傷害,原告受傷后,被其他工作人員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且在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楊某某為其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在談話錄音中,被告楊某某也承認給原告看病,故原告與楊某某之間的勞務關系成立。對庭審中查明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6868.78元、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yǎng)費900元、鑒定費2612元、傷殘賠償金22102元,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訴求的誤工費標準,雖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但在其提供的勞動合同書中顯示,原告在讓程文濤介紹工作時,與欒城區(qū)艷陽家具廠簽訂的合同尚未解除,而且被告方對此提出異議,其誤工費標準應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農(nóng)林牧副漁業(yè)19779元計算,關于誤工時間,因沒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持續(xù)誤工證明,其誤工時間應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10.2.19項規(guī)定的140天計算,其誤工費為〈(19779元÷365天)×140天〉7586元。護理人的護理費為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一個月為(46天×103元)4738元。對原告訴求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故對原告此請求予以支持,其兩個子女的撫養(yǎng)費參照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9023元計算為〈(9年+12年)×9023元〉×30%/2人=28422.45元,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十級傷殘并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精神上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痛苦,應獲精神撫慰金3000元。對原告訴求的交通費,雖無證據(jù),但已實際發(fā)生,根據(jù)其病情,酌定500元,以上共計78329.23元。對原告以上損失,因被告楊某某所承包的工程系光纜入戶和架線工程,在上崗前,需對施工人員進行專業(yè)培訓,在沒對原告進行專業(yè)培訓的情況下,就派遣原告開始工作,對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承擔9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78329.23元×90%)70496元,扣除已墊付的2328.79元,應再賠償原告68167元。作為原告,在作業(yè)時,對四周觀察不周,沒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承擔10%的責任,即自行承擔(78329.23元×10%)7833元。被告程文濤,系中間介紹人,沒有過錯,對此事故不承擔責任,原告對被告程文濤墊付的醫(yī)療費16000元,應予返還。對被告楊某某辯稱的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承擔原告損失的理由,因無證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判決:一、被告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董侃侃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8167元;二、原告董侃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返還被告程文濤的墊付款16000元;三、駁回原告董侃侃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董侃侃是在上訴人楊某某承包的光纜入戶和架線工程工地干活時,因梯子滑倒,從梯子上摔下來受傷,應認定為在雇傭活動中受傷。上訴人稱系董侃侃私自進入施工場所,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一審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并無不當,董侃侃的相關損失應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楊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24元,由上訴人楊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秀云 代理審判員 尋 亞 代理審判員 王 婷
書記員:侯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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