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邑縣武城村西北區(qū)。
被告:高邑縣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高邑縣南立交橋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國獻波,站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曉坤,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高邑縣公路管理站侵權(quán)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9日立案?,F(xiàn)原告楊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郭建朝
書記員: 曹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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