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委托代理人:韓雪蓮,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王某某。
原告楊某某提出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99564.00元;2、要求被告歸還原告在被告施工處卷揚機,并自2017年6月17日起每日按照200.00元給付原告租金歸還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jìn)行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陳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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