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文良才(公安縣長弘法律服務所)
韓根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陳曉哲(河南南都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金安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住湖北省公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良才,公安縣長弘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韓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河南省新野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縣人民路中段。
代表人:孫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哲,河南南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韓根、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文良才、被告韓根、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哲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2156.09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15日13時30分左右,原告楊某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楊家廠鎮(zhèn)青吉工業(yè)園青吉村路段時,撞上停在公路右道一輛由劉朋駕駛的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摩托車駕駛員楊某某受傷及一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劉朋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楊某某承擔主要責任。
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公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花去醫(yī)療費26036.09元,其中被告墊付9000元。
原告的損傷經鑒定需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誤工日150日,護理日60日,營養(yǎng)日60日(均從受傷之日算起)。
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且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韓根辯稱:一、肇事車輛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屬被告韓根所有,劉朋是被告韓根雇請的司機,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被告韓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承擔。
二、本案事故原告承擔主要責任,司機劉朋承擔次要責任,故原告的損失應由原告承擔70%的責任,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三、被告給原告墊付的費用9140元請求予以返還。
四、原告部分訴請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審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辯稱:被告對責任認定及鑒定意見書均有異議,原告駕駛車輛是原告先摔倒,后摩托車滑行一段距離再與被告駕駛的牽引車相撞,原告沒有與被告車輛發(fā)生碰撞;鑒定意見書是原告單方委托,且鑒定機構類別為法醫(yī)臨床,系超范圍鑒定,被告不予認可。
被告認為原告訴請過高,缺乏依據,醫(yī)藥費應扣除15%非醫(y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30元計算;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按照住院天數27天計算,誤工費原告主張標準過高;交通費沒有證據;財產損失和施救費不予認可;訴訟費和鑒定費被告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故對其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駕駛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司機劉朋系被告韓根雇請的司機,對劉朋駕車致人損害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韓根承擔。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主要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的責任。
本院酌定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韓根的責任比例為7:3。
由于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且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對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按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韓根按責任比例賠償。
對雙方存在爭議的原告損失,醫(yī)療費應以醫(yī)院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本院核定原告的醫(yī)療費為26036.09元。
原告覃海平的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本院予以認可。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50元計算,本院核定為1350元(50元/天×27天)。
后續(xù)治療費及護理期、營養(yǎng)期及誤工期,原告提供有鑒定意見書、相關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故對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的計算天數及后續(xù)治療費,應以鑒定意見書為準。
本院核定原告后續(xù)治療費為3000元、護理費為5371元(60天×32677元/年÷365天/年)、誤工費15929元(150天×38761.5元/年÷365天/年)、營養(yǎng)費為1200元(60天×20元/天)。
交通費,考慮原告住院時間、住院地點、居住地點等因素,本院酌定300元。
摩托車損失,結合責任認定及事故現場照片,摩托車在事故中的確受到了損害,且原告提供了具體的修理損失明細及發(fā)票,對該損失本院予以認可,摩托車損失及拖車費本院分別核定為1900元、100元。
鑒定費1200元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原告的損失,參照湖北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統(tǒng)計數據,并結合原告的訴請,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楊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6036.09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27天×50元/天)、護理費5371元(60天×32677元/年÷365天/年)、營養(yǎng)費1200元(60天×20元/天)、誤工費15929元(150天×38761.5元/年÷365天/年)、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200元、摩托車損失1900元,拖車費100元、合計56386.09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33600元,除鑒定費1200元外的其余損失21586.0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30%責任比例賠償6475.83元,原告本人承擔15110.26元。
鑒定費1200元由被告韓根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360元,原告本人承擔84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336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6475.83元;
三、被告韓根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360元;
四、原告楊某某在得到上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韓根已支付的費用9140元;
五、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給付事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7元,由被告韓根負擔128.1元,原告楊某某負擔29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故對其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駕駛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司機劉朋系被告韓根雇請的司機,對劉朋駕車致人損害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韓根承擔。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主要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的責任。
本院酌定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韓根的責任比例為7:3。
由于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且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對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按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韓根按責任比例賠償。
對雙方存在爭議的原告損失,醫(yī)療費應以醫(yī)院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本院核定原告的醫(yī)療費為26036.09元。
原告覃海平的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本院予以認可。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50元計算,本院核定為1350元(50元/天×27天)。
后續(xù)治療費及護理期、營養(yǎng)期及誤工期,原告提供有鑒定意見書、相關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故對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的計算天數及后續(xù)治療費,應以鑒定意見書為準。
本院核定原告后續(xù)治療費為3000元、護理費為5371元(60天×32677元/年÷365天/年)、誤工費15929元(150天×38761.5元/年÷365天/年)、營養(yǎng)費為1200元(60天×20元/天)。
交通費,考慮原告住院時間、住院地點、居住地點等因素,本院酌定300元。
摩托車損失,結合責任認定及事故現場照片,摩托車在事故中的確受到了損害,且原告提供了具體的修理損失明細及發(fā)票,對該損失本院予以認可,摩托車損失及拖車費本院分別核定為1900元、100元。
鑒定費1200元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原告的損失,參照湖北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統(tǒng)計數據,并結合原告的訴請,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楊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6036.09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27天×50元/天)、護理費5371元(60天×32677元/年÷365天/年)、營養(yǎng)費1200元(60天×20元/天)、誤工費15929元(150天×38761.5元/年÷365天/年)、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200元、摩托車損失1900元,拖車費100元、合計56386.09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33600元,除鑒定費1200元外的其余損失21586.0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30%責任比例賠償6475.83元,原告本人承擔15110.26元。
鑒定費1200元由被告韓根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360元,原告本人承擔84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336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6475.83元;
三、被告韓根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360元;
四、原告楊某某在得到上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韓根已支付的費用9140元;
五、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給付事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7元,由被告韓根負擔128.1元,原告楊某某負擔298.9元。
審判長:王詩梅
書記員:劉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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