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安市蔡園鎮(zhèn)吳官營村,住遷安市,身份證號1302261979********。
被告: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蔡園鎮(zhèn)新莊村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3768128220Y×××。
法定代表人:趙晨,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代表人: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住址天津市南開區(qū)紅旗路214號中環(huán)電子計算機院內(nèi)D座2樓。
負責人:姚來英,管理人組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遷安市,身份證號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巖,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被告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蔡立軍、馬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加班工資30500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4年,我到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上班,因化解過剩產(chǎn)能2017年11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但被告未給付我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或未安排年休假?,F(xiàn)要求被告給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原系我公司燒結(jié)廠工人,2017年11月23日,原被告簽訂了化解產(chǎn)能鋼鐵過剩產(chǎn)能企業(yè)解除中止勞動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約定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原告承諾不再向被告主張任何權利,說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存在勞動爭議。2.原告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間雙休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我公司已經(jīng)足額支付。3.原告在工作期間已享受帶薪年休假,并已給付工資,不應再給付帶薪年休假工資。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自2004年10月16日起到被告處入職,2017年11月23日,原被告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工齡為13年1個月。原告在此期間在被告燒結(jié)廠從事造球工的工作,并與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2017年12月30日,原告向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被告給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2018年5月2日,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駁回原告全部仲裁請求。原告以仲裁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被告已給付原告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雙休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原告在此期間已休帶薪年休假10天。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遷勞人裁字(2018)56號仲裁裁決書、化解鋼鐵過剩產(chǎn)能企業(y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勞動合同書、考勤表、工資表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同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實。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被告雙方對原告在被告處工作起止時間以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均予以認可,綜合原被告陳述及提交的證據(jù),原告主張給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雙休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司東興
書記員: 韋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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