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穎,河北揚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唐山路南區(qū)新華西道**號。
負責人:魏寶興,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悅軍,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石洞子溝路***號中國人壽*樓。
負責人:陳計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燕,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錢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唐山市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雷穎、被告人保唐山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悅軍、被告人壽承德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錢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57736.49元;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3日23時許,原告楊某某駕駛其所有的×××牌號轎車沿古柳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灤海公路灤南縣后曲荒店村西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告錢某某駕駛的×××'bc紹9E21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楊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楊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錢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核實,×××(后變更為×××)牌號車在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痢痢僚铺栜囋诒桓嫒吮L粕绞蟹止就侗A松虡I(yè)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本次事故均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灤南縣醫(yī)院進行治療,后轉(zhuǎn)院至唐山二院,現(xiàn)出院在家靜養(yǎng)。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如下經(jīng)濟損失:1、車損
46418.15元;2、公估費1393元;3、施救費1500元;4、醫(yī)藥費56798.09元;5、二次手術費9000元;6、伙食補助費20*5+22*50=1200元;7、營養(yǎng)費90天*50元=4500元;8、誤工費4000元月*9個月=36000元;9、護理費4000元月*3個月=12000元;10、傷殘賠償金47676元;11、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636.4元;12、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13、交通費2000元;14、司法鑒定費3200元。以上共計244321.64元,要求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2000元,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由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36696.49元。以上共計158696.49元。
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辯稱,對本次事故的真實性和比例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對原告不合理不合法的損失請法院依法駁回。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部分進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公司同意按照不超過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并扣除加免的10%。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賠付。醫(yī)療費應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病案中沒有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天20元計算26天。原告的傷情我公司僅認可拾級傷殘,其他日期鑒定過長。誤工費和護理費應提供完稅證明、從業(yè)資格證及勞動合同,誤工費我公司同意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賠付220天。護理費我公司同意按照居民服務業(yè)98.04元每天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原告為拾級傷殘,不影響收入,我公司不同意賠付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車輛損失應扣除稅款,施救費未提供票據(jù)無法證明實際發(fā)生,不予賠付。二次手術費沒有實際發(fā)生,原告主張數(shù)額過高,我公司同意賠付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天50元計算26天。在本案中原告是主要責任,精神撫慰金我公司不予承擔。交通費請法庭酌定。
被告人保唐山市分公司辯稱,被告錢某某駕駛的冀B9E**牌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5萬元的商業(yè)險并附加不計免賠,情況屬實,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在被告方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營運證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在5萬元的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方合理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錢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故由人壽承德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后,我公司與人壽承德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被告方車輛發(fā)生事故時,違反安全裝載,商業(yè)三者險應加免10%,公估費、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錢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3日23時許,原告楊某某駕駛×××牌號小型轎車沿古柳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灤海公路灤南縣后曲荒店村西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告錢某某駕駛的××××××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原告楊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楊某某醉酒駕駛未年檢機動車駛?cè)氲缆窌r,對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未讓行,是該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錢某某駕駛超載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該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原告楊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錢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楊某某在灤南縣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后到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經(jīng)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委托2017年2月21日唐山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法醫(yī)臨床鑒定,鑒定意見:1、根據(jù)GB18667-2002標準,第4、10、10、i之規(guī)定,符合拾級傷殘。另根據(jù)GB18667-2002,4、10、5、b、4、10、5、d,Ia值為10%。2、內(nèi)固定取出費玖仟元整。3、根據(jù)GAT1193-2014,誤工期27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90日。原告楊某某系×××牌號車輛的實際車主?!痢痢僚铺栜囕v損失經(jīng)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數(shù)額46418.15元。原告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為:醫(yī)療費56798.09元、二次手術費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52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誤工費26470.80元、護理費8824.60元、傷殘賠償金4767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656.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800元、司法鑒定費3200元;車輛損失46418.15元、公估費1393元;以上共計222457.24元。
另查明,原告楊某某育有一子楊程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錢某某駕駛的×××牌號(原牌號為×××)牽引車在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的商業(yè)三者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牌號半掛車在被告人保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駕駛×××牌號小型轎車與被告錢某某駕駛的××××××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發(fā)生致原告楊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唐山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法醫(yī)臨床鑒定,系交警部門委托的,有資質(zhì)的機構(gòu)和人員做出的,且三被告均未提出重新鑒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人保唐山市分公司關于被告錢某某駕駛的車輛超載,商業(yè)險應賠付部分應加免10%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損失56798.09元,由住院病歷及醫(yī)療費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二次手術費9000元,有法醫(yī)臨床鑒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住院伙食補助應按照每天20元的標準核算26天,計520元。營養(yǎng)費應按照每天30元的標準核算90天,計2700元。以上損失69018.09元,由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楊某某10000元,余下?lián)p失
59018.09元的30%,計17705.43元,扣除應加免的10%,剩余損失15934.89元,按照牽引車和掛車商業(yè)險的投保比例,由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100100+5,計
15176.09元,被告人保唐山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5(100+5),計758.80元。原告楊某某雖主張本人誤工費36000元,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誤工費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行業(yè)標準每天98.04元計算270天,計26470.80元。原告楊某某雖主張護理費12000元,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護理費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行業(yè)標準計算90日,計8823.60元。原告楊某某拾級傷殘,Ia值10%,其主張傷殘賠償金47676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楊某某評定為拾級傷殘時,其被扶養(yǎng)人楊程博已滿1周歲,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計算17年9798*17*20%2=16656.6元。原告楊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數(shù)額過高,綜合考慮原告楊某某傷殘程度、過程程度以及生活水平,本院酌定2000元。交通費2000元數(shù)額過高,綜合考慮原告楊某某治療、鑒定等情況,本院酌定800元。司法鑒定費3200元是為了確定事故造成原告楊某某的損傷和誤工、陪護以及營養(yǎng)期間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計105627元,由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車輛損失46418.15元由合法有效的公估報告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公估費1393元是為了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損失47811.15元,由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楊某某2000元,余下?lián)p失45811.15元的30%,計13743.35元,扣除應加免的10%,計12369.02元,由被告由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100100+5,計11780.02元,被告人保唐山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5(100+5),計589元。因超載加免的損失3144.88元應由××××××牌號車輛車主馬浩祥、樂亭縣茂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責賠付。訴訟過程中,原告楊某某撤回對馬浩祥和樂亭縣茂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該損失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被告人壽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144583.11元,被告人保唐山市分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楊某某損失1347.8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楊某某損失117627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楊某某損失26956.11元,共計
144583.11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直接打入原告楊某某的個人賬戶,賬戶由原告楊某某自行向被告保險公司提供,判決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楊某某損失1347.8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接打入原告楊某某個人賬戶,賬戶由原告楊某某自行向被告保險公司提供,判決生效即履行;
三、被告錢某某不另行賠付原告楊某某損失;
四、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0元,減半收取計53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42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負擔48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負擔5元,判決生效即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媛媛
書記員: 董沂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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