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李云濤(湖北東吳弘泰律師事務所)
李斯(湖北東吳弘泰律師事務所)
張某剛
原告楊某某,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云濤,湖北東吳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斯,湖北東吳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剛,無固定職業(yè)。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張敏獨任審判,分別于2014年1月13日、2014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雙方向本院申請一個月的調(diào)解期限,但調(diào)解不成。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云濤及被告張某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剛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被告張某剛在向原告楊某某出具收條時,在收條中載明了楊某某支付的第一季度房屋租金對應的起止時間為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該收條對雙方《門面租賃合同》中租期的起算時間進行了變更,故應當認定雙方《門面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起算時間為2013年11月28日,被告張某剛應于2013年11月28日交付租賃物。但在被告張某剛履行交付租賃物的合同義務前,原告楊某某已經(jīng)向被告張某剛提出了解除合同,并且被告張某剛在得知該情況后,已于2013年12月1日將該門面進行了轉(zhuǎn)租,并未向原告楊某某交付,故雙方的《門面租賃合同》已實際解除。該合同未能繼續(xù)履行是原告楊某某的原因造成,應當依照雙方《門面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押金2,000元不予退還。雖然楊某某在租賃物交付前提出了要求解除合同,但離合同約定的交付期只有6天,未能給予被告張某剛合理的期限進行轉(zhuǎn)租,故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對雙方《門面租賃合同》履行期開始至張某剛將該門面另行等價轉(zhuǎn)租期間的空置損失322.6元(即從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30日季度租金10,000元÷總天數(shù)93天×轉(zhuǎn)租前空置天數(shù)3天=322.6元保留到小數(shù)點后一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張某剛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辯論意見,因其已經(jīng)將本案訴爭的房屋轉(zhuǎn)租給他人,已無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可能,故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被告張某剛要求原告楊某某承擔其向孟春鋼賠償?shù)?,000元的辯論意見,屬另一法律關(guān)系,與本案無關(guān),不予采納。
綜上,楊某某與張某剛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已終止履行,合同終止后,張某剛多收取的租金應予退還。提前解除合同的責任在楊某某,押金不予退還。據(jù)此,被告張某剛應當返還原告楊某某的房屋租金為9,677.4元(從已經(jīng)收取的租金10,000元中,扣除322.6元),對原告楊某某要求被告張某剛返還租金、押金共計1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在9,677.4元的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一十二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剛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原告楊某某返還房屋租金9,677.4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稍鏃钅衬池摀?0元,被告張某剛負擔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戶: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剛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被告張某剛在向原告楊某某出具收條時,在收條中載明了楊某某支付的第一季度房屋租金對應的起止時間為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該收條對雙方《門面租賃合同》中租期的起算時間進行了變更,故應當認定雙方《門面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起算時間為2013年11月28日,被告張某剛應于2013年11月28日交付租賃物。但在被告張某剛履行交付租賃物的合同義務前,原告楊某某已經(jīng)向被告張某剛提出了解除合同,并且被告張某剛在得知該情況后,已于2013年12月1日將該門面進行了轉(zhuǎn)租,并未向原告楊某某交付,故雙方的《門面租賃合同》已實際解除。該合同未能繼續(xù)履行是原告楊某某的原因造成,應當依照雙方《門面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押金2,000元不予退還。雖然楊某某在租賃物交付前提出了要求解除合同,但離合同約定的交付期只有6天,未能給予被告張某剛合理的期限進行轉(zhuǎn)租,故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對雙方《門面租賃合同》履行期開始至張某剛將該門面另行等價轉(zhuǎn)租期間的空置損失322.6元(即從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30日季度租金10,000元÷總天數(shù)93天×轉(zhuǎn)租前空置天數(shù)3天=322.6元保留到小數(shù)點后一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張某剛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辯論意見,因其已經(jīng)將本案訴爭的房屋轉(zhuǎn)租給他人,已無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可能,故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被告張某剛要求原告楊某某承擔其向孟春鋼賠償?shù)?,000元的辯論意見,屬另一法律關(guān)系,與本案無關(guān),不予采納。
綜上,楊某某與張某剛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已終止履行,合同終止后,張某剛多收取的租金應予退還。提前解除合同的責任在楊某某,押金不予退還。據(jù)此,被告張某剛應當返還原告楊某某的房屋租金為9,677.4元(從已經(jīng)收取的租金10,000元中,扣除322.6元),對原告楊某某要求被告張某剛返還租金、押金共計1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在9,677.4元的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一十二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剛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原告楊某某返還房屋租金9,677.4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稍鏃钅衬池摀?0元,被告張某剛負擔80元。
審判長:張敏
書記員:李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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