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委托代理人:楊慧,石家莊市長安青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上訴人楊某某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楊某某在一審的舉證期限內無法提交2015年起訴的又撤訴的庭審筆錄,一審庭審后才發(fā)現(xiàn)新證據(jù)。新證據(jù)包括陳二濤與李凡簽訂的協(xié)議及李凡收到現(xiàn)金簽字、陳二濤、陳某某授權楊某某辦理相關委托協(xié)議等均在檔案保存。裕華區(qū)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661號案件的庭審筆錄中,陳某某承認讓楊某某為其子辦事花費75000元,并稱本息都可以給。因此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楊某某訴陳某某屬不當?shù)美?,一方取得利益,因一定的客觀事實結果而增加了財產,一方受到損失、減少財產、為陳某某的兒子墊付賠償款,構成不當?shù)美闹饕獥l件,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陳某某應該返還楊某某75000元、律師費1000元及利息為年息20%計算(75000*20*4年=60000元)共計136200元。被上訴人陳某某辯稱:2012年被上訴人之子陳二濤在萬達與旱冰場人員打架,經人推薦被上訴人找本村楊某某說事。在派出所因對方要6.5萬元,派出所工作人員說多,不如公了,退還了被上訴人2萬押金。楊某某說把退的錢給他,他能辦成。在楊某某司機的見證下給了楊某某2.2萬元。之后,楊說事不好辦,又讓被上訴人給他拿了2萬元。過了一段時間,楊說給的錢打水漂了,被上訴人很生氣,就想不讓他辦了。后來楊的司機說還差2萬就能辦好,被上訴人又給了楊2萬元。被上訴人還請吃吃飯喝酒共花2萬元。為此被上訴人共花費8萬多元。上訴人講的不是事實。楊某某向一審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陳某某支付楊某某給其兒子墊付75000元,律師費1000元,利息為年息20%計算為60000元,共計136200元;2.訴訟費、執(zhí)行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被告兒子陳二濤與李凡發(fā)生打架現(xiàn)象,楊某某為陳某某兒子墊付賠償款75000元,律師費1000元,給傷者李凡。當時陳某某的兒子正被公安機關追逃,楊某某勸說陳二濤自首。在陳二濤拘留期間,陳某某多次找楊某某說不想要孩子判刑,后又協(xié)調賠償問題,最終以75000元與李凡達成協(xié)議。陳某某稱家中實在沒錢,讓楊某某墊付。楊某某向陳紅利借款8萬元,利息為年息20%。后楊某某多次催討墊付資金,陳某某拒不付款,故如上所請。一審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2月4日《關于陳二濤打架傷害李凡的協(xié)議》載明,陳二濤及家人對自己行為表示后悔,愿意賠償李凡受傷期間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一切費用75000元;有李凡對中間人的感謝及楊某某看法;并有李凡和代理人楊某某簽名。在該協(xié)議的尾部載有:李凡已收現(xiàn)金75000元,并有身份證號和電話。庭審中楊某某稱本次立案前找到李凡,由李凡在該協(xié)議上書寫的。2017年7月8日的收據(jù)顯示:今收到楊某某代理費(刑事辯護)1000元,交款人為米忠河,并加蓋河北詠遠律師所財務專用章。楊某某庭審中稱原票據(jù)丟失,此票據(jù)為補開。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證據(jù)。本案中楊某某提交的李凡收到款項及收據(jù)等證據(jù)均為事后補寫,且楊某某亦未提交被告委托楊某某處理其兒子陳二濤事宜及墊付款項的證據(jù),楊某某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24元,減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二審經審理查明,2015年楊某某曾在裕華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陳某某不當?shù)美m紛。在2015年6月19日的庭審筆錄中,陳某某發(fā)表了如下辯論意見:“原告說為我兒子辦事花了7.5萬元,我可以給他,利息也可以給原告。但是,原告不可能在我沒有給他錢之前去給我辦事。我給他的錢就沒了?!?012年12月28日李凡訴陳二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求,陳二濤因未購票發(fā)生爭執(zhí),將李凡嘴部致傷,經鑒定為輕傷。要求賠償醫(yī)療費38000元等費用共計105750元。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曾是上述刑事案件中陳二濤的代理人,其在本次二審庭審中陳述:陳二濤同意委托米忠海作為代理人,在案件調解過程中,楊某某和米忠海簽署了對李凡的賠償協(xié)議,賠償款是通過楊某某的家人楊貴華的工商銀行賬號轉給李凡。米忠海因此認為賠償款是米忠海代付的。其他與一審所查一致。
上訴人楊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9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被上訴人兒子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后,被上訴人委托楊某某說和的事實,雙方認可一致。在《關于陳二濤打架傷害李凡的協(xié)議》上李凡注明已收現(xiàn)金75000元。該75000元是否為楊某某墊付,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應為證明事實存在一方負有舉證責任。楊某某稱其墊付了該75000元,其應舉證證明墊付的事實存在。楊某某對此所舉證據(jù)一是其參與調解簽訂的協(xié)議;二是從其家人帳號向李凡打款小票。上述兩證據(jù)均不能明確證明75000元就是楊某某自己的錢或是其為此事所借款。而陳某某在本次訴訟及2015年6月19日的庭審筆錄中均陳述其先行給付了楊某某錢款。雖然陳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給了多少,但不影響楊某某應承擔的舉證責任?,F(xiàn)楊某某不能提供確鑿證據(jù)證明其墊付了75000元,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24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苑穎新
審判員 李榮水
審判員 孟志剛
書記員:楊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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