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機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原告楊機木與被告黃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9月6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機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機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黃某某給付原告欠款人民幣65,100元(以下幣種同);2、被告黃某某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以65,100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板材供應商,被告向原告購買板材計65,100元。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65,100元的欠條一份,約定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付清。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涉訟。
原告楊機木對其訴稱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1、欠條原件一份,旨在證明2018年5月20日原被告經結算,被告出具欠條確認欠款65,100元的事實,約定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
2、由被告簽字的結算單原件四份(2017年6月16日、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一張結算單被告未簽字也未載明時間),旨在證明原被告具有買賣關系的事實,雙方根據送貨地,交易量進行結算的過程;
3、原告借記卡賬戶明細清單三份,旨在證明原告向被告賬戶轉賬45,000元、還曾微信付款7,400元,認可被告已付貨款52,400元;
4、原被告業(yè)務往來部分銷貨清單一組,旨在證明原告向被告送貨事實,且銷貨清單與結算單是相互對應的;
5、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信息,旨在證明原、被告均為本案適格主體。
被告黃某某未到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和證據予以核對,確認上述證據具有證明力,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基于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7年3月起至2018年4月,被告陸續(xù)向原告購買裝修板材及相關配件。期間雙方根據購買物品的送貨單號及送貨地址等信息進行結算。被告通過向原告銀行賬戶轉賬及微信付款等方式支付了部分貨款52,400元。2018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欠原告材料款65,100元,約定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付清貨款。上述款項原告至今未收到。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裝修板材和相關配件的義務。被告收貨后未能及時結清貨款,顯屬違約。對此,被告黃某某應當承擔給付原告欠款并償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對訴訟權利的漠視,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楊機木欠款65,100元;
二、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楊機木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5,100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br/> 案件受理費1,428元,減半收取計714元,財產保全費671元,合計1,385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江敏超
書記員:劉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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