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田縣。
委托代理人:蔣愛明,女,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鐵成,男,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田縣。
原告楊某與被告馬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委托代理人蔣愛明、王鐵成、被告馬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與被告馬某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按當地習俗“相家”,原告給付被告現金11000元?!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眨p方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分手,并解除同居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而支付的財物,如結婚目的不能達到,給付財物的一方有權要求接受方予以返還。本案原告楊某與被告馬某因締結婚姻,給付被告現金11000元,屬按當地習俗給付的彩禮。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給付被告彩禮50000元,被告予以否認,其提供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郭蘭英出具的證明屬證人證言,證人拒絕出庭做證接受當事人的詢問,且經本院向證人調查核實,證人對該證明中的內容予以否認,故對其證言,本院不予采信。證人李某的證言與媒人郭蘭英的證言相矛盾,不能形成統(tǒng)一的證據鏈條,且其與原告有親屬關系,故對其證言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張原告向其借款30000元未提供證據,且原告予以否認,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敝?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返還原告楊某彩禮款11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5元,由原告楊某負擔1050元,被告馬某負擔275元,此款已由原告楊某預交,被告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的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江萬軍 審 判 員 劉麗穎 人民陪審員 王鳳飛
書記員:韓鑫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