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130號
被告人楊某某,曾用名:楊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6291977********,漢族,中專文化,群眾,個體,出生地于山東省海陽市,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海陽市**街道辦事處***村***號,現(xiàn)住址:山東省海陽市****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煙臺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時26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魯F*****海馬牌灰色小型轎車,沿威青高速往海陽市區(qū)方向行駛,行至威青高速199公里海陽西收費站時,被煙臺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海陽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99mg/100ml,民警隨將其帶至海陽市人民醫(yī)院抽取了血樣,經(jīng)煙臺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yī)鑒定:被告人楊某某的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含量為183.9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被煙臺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高速交警支隊海陽大隊民警傳喚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酒精檢驗報告書鑒定意見;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現(xiàn)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平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被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址。
2.刑事偵查卷宗一冊。
3.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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