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耿檢一部刑訴〔2020〕160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4197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陽市,住沁陽市**鎮(zhèn)**村**號,無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耿馬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楊某甲駕駛豫HM****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從耿馬自治縣孟定鎮(zhèn)出發(fā)沿323國道由耿馬方向往清水河方向行駛。當日19時45分許,其行駛至323國道2968千米800米處時,在超越同向由李某某駕駛的云S7****號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過程中兩車發(fā)生刮擦,李某某摔倒,造成李某某死亡、云S7****號超標電動自行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楊某甲立即停車撥打急救和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置。經(jīng)耿馬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物證照片。2.書證:戶籍證明、接處警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諒解書等。3.證人證言:何某某、楊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法醫(yī)毒物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7.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行車記錄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1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仁俊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09373****
2.公安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證據(jù)目錄》、《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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