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孟祥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楊建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呂庭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程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李朝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森、胡英偉,河北福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楊某成、王某千、孟祥河、王某清、楊建寶、呂庭海、程志民、王某光、王某偉、李朝東訴被告劉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決定合并審理,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楊某成等10名原告為被告在北京市平谷區(qū)工地干活,后經結算被告共欠10名原告工資款楊某成9825元、王某千9017元、孟祥河11737元、王某清8580元、楊建寶5170元、呂庭海6585元、程志民9105元、王某光8585元、王某偉6077元、李朝東6737元,此款經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所欠工資款及利息。
被告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成、王某千、孟祥河、王某清、楊建寶、呂庭海、程志民、王某光、王某偉、李朝東于2011年2月至同年5月在被告所在的北京市平谷區(qū)工地干活,經雙方結算被告共欠10名原告工資款楊某成9825元、王某千9017元、孟祥河11737元、王某清8580元、楊建寶5170元、呂庭海6585元、程志民9105元、王某光8585元、王某偉6077元、李朝東6737元。于2013年2月5日經高碑店市政府主持被告承諾上述欠款于2014年2月4日前付清。但該款到期后,經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給付。上述事實有被告為10名原告分別出具的欠條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及時清償,被告劉某某欠10名原告工資款楊某成9825元、王某千9017元、孟祥河11737元、王某清8580元、楊建寶5170元、呂庭海6585元、程志民9105元、王某光8585元、王某偉6077元、李朝東6737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應予支付。庭審中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2月4日至履行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本院依法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10名原告工資款楊某成9825元、王某千9017元、孟祥河11737元、王某清8580元、楊建寶5170元、呂庭海6585元、程志民9105元、王某光8585元、王某偉6077元、李朝東6737元,并支付2014年2月4日至判決書生效之日止的債務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訴訟費543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克功
書記員: 李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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