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連山,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隆某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穎。
委托代理人王小鵬。
上訴人楊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河北隆某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5)雙橋民初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連山,被上訴人河北隆某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鵬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原告楊某某于2012年10月17日到原告處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為2012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7日,工作時間為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原告月基本工資為1260.00元。2014年11月16日,原告楊某某自被告處辭職。2015年6月2日,原告楊某某向承德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作出承市高區(qū)勞仲案字[2015]第34號仲裁裁決書,裁定:一、被申請人(被告)為申請人(原告)補繳2012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具體金額以社保經(jīng)辦機構核定為準,個人繳費部分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二、被申請人(被告)支付申請人(原告)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間的加班工資5743.69元,三、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裁決書送達后,原告楊某某不服,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判決理由及判決結果,原告離職時填寫了員工離職面談表和辭職審批表,原告主張因被告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無事實依據(jù),因此對于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6058.58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補繳,本院確認被告為原告補繳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1月16日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及工傷保險。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為2012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計25個月,在此期間原告應享有休息日216天,而其實際休息50天,休息日加班166天。原告日工資為57.93元(1260.00元÷21.75天),故休息日加班工資為28849.14元(57.93元÷8小時×12小時×166天×200%);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日應為520天,其每天加班4小時,故工作日超時加班工資為25592.70元(57.93元÷8小時×4小時×520天×150%),二項加班工資合計為51441.84元。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為其實發(fā)工資52045.36元,按原告工資標準,被告為其超額發(fā)放工資20545.36元[51441.84-1260.00元/月×25個月],應視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加班工資,故被告還需另行給付原告加班工資30896.48元。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河北隆某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原告楊某某加班工資30896.48元。二、被告河北隆某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為原告楊某某補繳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1月16日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具體金額以社保經(jīng)辦機構核定為準,個人繳費部分由原告楊某某承擔。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河北隆某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人對其在被上訴人處工作期間的月基本工資的數(shù)額及被上訴人是否已經(jīng)向其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資有異議。根據(jù)被上訴人在原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認定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期間2013年度至2014年度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1260.00元,且存在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上訴人主張其月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1960.00元+績效工資200.00元+每月數(shù)額不等的工齡工資及節(jié)日補貼,被上訴人應該支付上訴人加班費88442.51元的上訴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離職時填寫了員工離職面談表和辭職審批表,原審法院關于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無事實依據(jù),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給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6058.58元的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的此項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上訴人楊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冉雪芳 審 判 員 薛林儒 代理審判員 張喜艷
書記員:段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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