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某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馬長坤,黑龍江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楊某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馬長坤,黑龍江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孫繼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qū),
被申請人:何燕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qū),
申請人楊某森、楊某佳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查封被申請人名下房產(chǎn)檔案。保全金額以150萬元為限。申請人楊某佳以其自有房產(chǎn)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楊某森、楊某佳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請人孫繼偉、何燕群名下房產(chǎn)檔案(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請人楊某佳名下房產(chǎn)檔案(查封期限兩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楊某森、楊某佳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周力熒
書記員: 鄭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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