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龍,江西進取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604199310935350,一般授權。被告:羅中華(曾用名羅忠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縣,系被告羅中華妻子,特別授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縣支公司,住所地:九江縣柴桑南路13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肖平,系該支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新澤,系該支公司法律顧問,特別代理。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羅中華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8213.24元;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8時2分許,被告羅中華駕駛贛G×××××號小型普通客車沿九江縣廬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行駛至中國銀行路段時,與原告楊某某駕駛的建設牌燃油助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九江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但留下終身殘疾。2016年10月26日,九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羅中華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不負本起事故責任。經(jīng)查,本案事故車已向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yè)險,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應在保險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羅中華辯稱,1.事故后我們第一時間報警也打了120等,履行了救助義務,并共墊付了25000元,包括醫(yī)藥費及給原告家屬500元;2.車子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尚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辯稱,1.交通事故屬實;2.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合理損失,扣減非醫(yī)保用藥;3.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各項損失,訴訟費及鑒定費不承擔。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于原告方提交的購房合同和九江縣沙河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石門社區(qū)居委會證明,因石門社區(qū)居委會已證明原告方在該社區(qū)石門苑居住了3年,結合原告方出示的石門苑儲物間認購協(xié)議,故本院對該兩份證據(jù)予以采信,并認定原告方已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了一年以上;2.對于原告方提交的工作收入證明和銀行流水清單,因原告方提交了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底其在工商銀行九江支行的工資發(fā)放情況,經(jīng)計算,原告方在事故發(fā)生前1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4274.35元,故本院對工作收入證明不予采信,對工商銀行九江支行的工資流水予以采信,并認定原告方在事故發(fā)生前月平均收入為4274.35元;3.對于原告方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方雖對原告方的十級傷殘?zhí)岢霎愖h,但并未說明異議理由,且被告方也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份證據(jù)予以采信;4.對于原告方提交的鑒定費發(fā)票原件和傷殘鑒定照的收款收據(jù),因收款收據(jù)不是正式發(fā)票,收據(jù)上也沒有拍攝或沖洗照片的單位公章,無法確定照片價格的真實性,故本院僅對鑒定費的真實性予以采信;5.對于原告方提交的助力車購車發(fā)票,因這份發(fā)票的金額是原告方購買助力車時所支付的費用,購車發(fā)票不能直接證明原告方在本次事故中車輛損失是多少,故本院對該份證據(jù)不予采信;6.對于原告方庭后補充提交的九江縣馬回嶺鎮(zhèn)蔡橋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原告方在工商銀行九江支行銀行賬號上的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8月份的工資銀行流水,因該兩份證據(jù)上分別加蓋了九江縣馬回嶺鎮(zhèn)蔡橋村民委員會和工商銀行九江支行的單位公章,故本院對該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7日8時2分許,被告羅中華駕駛贛G×××××號小型普通客車沿九江縣廬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行駛至中國銀行路段時,與原告楊某某駕駛的建設牌燃油助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九江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2016年11月23日出院,共住院37天,花費醫(yī)療費31474.07元,出院醫(yī)囑:1、加強營養(yǎng),口服促骨愈合藥物;2、繼續(xù)佩戴頸托外固定3月,休息6個月,避免劇烈活動,陪護一人;3、每月門診復查(周三上午門診),不適隨診。2016年11月10日,原告楊某某購買頸胸矯形器一具,支付了2580元。2016年12月2日,九XX康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出具了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楊某某胸部受傷致多肋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受傷后治療休養(yǎng)需誤工120日、護理60日、營養(yǎng)60日?!痹鏃钅衬持Ц读髓b定費1000元。2016年10月26日,九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羅中華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不負本起事故責任。原告楊某某父親楊正焱為肢體殘疾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親龔前花為肢體殘疾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楊正焱、龔前花夫妻共生育了三個子女,但兒子楊兌平在2005年車禍中已去逝。贛G×××××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羅中華,該車在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被告羅中華與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均同意醫(yī)療費在交強險1萬元限額外扣除15%的非醫(yī)保范圍內費用。另查明,被告羅中華在原告楊某某治療期間,墊付了門診搶救治療費1574.92元、住院治療費23000元。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羅中華達成賠償協(xié)議,原告楊某某的醫(yī)療費和鑒定費兩項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均歸被告羅中華所有,由被告羅中華支付原告楊某某11000元。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羅中華、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縣支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宜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張曉龍、被告羅中華訴訟代理人袁波和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訴訟代理人陳新澤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方因被告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并受到侵害,應當依法得到賠償。肇事車輛的駕駛員被告羅中華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羅中華應在交強險賠償后依法承擔原告楊某某全部合理損失的賠償責任,因贛G×××××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故應由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限額內承擔被告羅中華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和不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的賠償責任由被告羅中華自行承擔。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醫(yī)療費31474.07元,因原告方出示了住院和門診的醫(yī)療費發(fā)票原件,故本院對原告方醫(yī)療費31,474.07元予以認定,但因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在醫(yī)療費交強險1萬元限額外扣除15%作為非醫(yī)保范圍用藥的費用,故非醫(yī)保范圍內的費用由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即由被告羅中華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740元,因原告方是在九江市市內醫(yī)院住院治療37天,原告方按住院期間每天20元的標準進行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住院伙食補助費740元予以認定;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營養(yǎng)費1200元,因司法鑒定中已評定原告方營養(yǎng)期為60天,原告請求按每天20元的賠償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營養(yǎng)費1200予以認定;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護理費8712.17元,因司法鑒定中已評定護理期為60天,但原告方請求按52273元/年請求認定護理費的標準略高,本院認定護理費賠償標準為上年度居民服務行業(yè)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1631元/年;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誤工費19,156.67元,因司法鑒定中鑒定原告方的誤工期為120天,但原告方請求按52273元/年的賠償標準高于原告方在事故發(fā)生前的月平均工資4274.35元,故本院認定誤工費賠償標準為4274.35元;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殘疾賠償金78340.4元,因原告方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原告楊某某未滿60周歲,也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了一年以上,故本院對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予以認定,但原告方父母生育的兩個女兒尚應承擔贍養(yǎng)的義務,故本院認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方負擔其中的50%;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精神撫慰金2000元,因原告方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且被告方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本院酌情認定精神撫慰金2000元;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鑒定費1000元,因鑒定費是當事人主張權利時所必需要支出的費用,故本院對鑒定費1000元予以認定;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交通費684元,因原告方在九江市市內醫(yī)院住院37天,交通費是必然要發(fā)生的費用,故本院酌情認定交通200元;對于原告方請求認定的殘疾輔助器具費2580元,因原告方提交的出院醫(yī)囑上確有出院后繼續(xù)佩戴頸托外固定3月的醫(yī)囑,且原告方提交了購買頸椎矯形器發(fā)票的原件,故本院對殘疾輔助器具費2580元予以認定。綜上所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原告楊某某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31474.07元〔其中非醫(yī)保范圍內費用為(31474.07-10000)元×15%=3221.1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740元(20元/天×37天);3、營養(yǎng)費1200元(20元/天×60天);4、護理費8605.17元(51631元/年÷12個月÷30天/月×60天);5、誤工費17097.40元(4274.35元/月÷30天/月×120天);6、殘疾賠償金67843.2元(28673元/年×20年×10%+9128元/年×8年×10%÷2+9128元/年×15年×10%÷2);7、精神撫慰金2000元;8、鑒定費1000元;9、交通費200元;10、殘疾輔助器具費2580元;以上10項合計132739.84元。原告楊某某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132739.84元,因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羅中華已達成了原告楊某某的醫(yī)療費和鑒定費兩項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均歸被告羅中華所有,由被告羅中華支付原告楊某某11000元的賠償協(xié)議,故由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方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共計100,265.77元;并由被告人保九江縣支公司在保范圍內返還被告羅中華醫(yī)療費和鑒定費共計29252.96元。另由被告羅中華支付原告楊某某11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縣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共計100265.77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被告羅中華代墊醫(yī)療費和鑒定費共計29252.96元;三、由被告羅中華支付原告楊某某11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四、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356元,減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175元,由被告羅中華承擔1503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宜峰
書記員: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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