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宋春岳(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
鄧曉雨(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
苑某某
德州市魯北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楊乃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原告:楊某某,職工。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鄧曉雨,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苑某某,職工。
被告:德州市魯北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
被告:楊乃書,農(nóng)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苑某某、德州市魯北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楊乃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撤回對被告苑某某、德州市魯北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楊乃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對被告苑某某、德州市魯北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楊乃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6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對被告苑某某、德州市魯北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楊乃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6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審判長:王淑云
書記員:陳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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