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高義(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
路濱(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義,男,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被告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某某保綏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宇,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路濱,男,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平某某保綏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劉某某及平某某保綏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不負此起事故責任,故被告劉某某應對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所有損失承擔賠償義務,同時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平某某保綏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依據合同關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平某某保綏化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再從該公司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因原告的各項損失額未超過被告平某某保綏化支公司的賠付限額,故被告劉某某在本案中不需給付原告賠付款項。被告劉某某在原告受傷后墊付的醫(yī)療費其應向保險公司另行主張權利。原告的戶口性質雖為家庭戶口,但其在城鎮(zhèn)已居住五年以上,且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zhèn),故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應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認定;其傷殘為一個八級,一個九級,一個十級,賠償系數應為35%;護理費因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應以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原告訴求數額低于該行業(yè)數額,故以原告訴求認定;原告誤工費因其系黑龍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鐵麒煤礦掘進隊工人,且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4748.50元,應以該數額認定;原告?zhèn)槎嗵幑钦?,后果較為嚴重,鑒定營養(yǎng)期為90日,營養(yǎng)費以每天50.00元計算屬合理訴求,予以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楊某某賠償款204137.00元,明細如下:
(一)、醫(yī)療費7670.00元;
(二)、傷殘賠償金137179.00元(19597.00元×20年×35
%);
(三)、后期治療費10000.00元;
(四)、醫(yī)療終結期誤工費33239.50元(4748.50元×7個月);
(五)、護理費10198.50元(3399.50元÷30天×90天);
(六)、伙食補助費1125.00元(15.00元×75天);
(七)、營養(yǎng)費4500.00元(50.00元×90天);
(八)、交通費225.00元(3.00元×75天);
二、被告劉某某在本案中無需承擔給付原告楊某某賠償款項;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085.00元、鑒定費3300.00元由被告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承擔3650.0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1707.0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28.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不負此起事故責任,故被告劉某某應對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所有損失承擔賠償義務,同時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平某某保綏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依據合同關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平某某保綏化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再從該公司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因原告的各項損失額未超過被告平某某保綏化支公司的賠付限額,故被告劉某某在本案中不需給付原告賠付款項。被告劉某某在原告受傷后墊付的醫(yī)療費其應向保險公司另行主張權利。原告的戶口性質雖為家庭戶口,但其在城鎮(zhèn)已居住五年以上,且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zhèn),故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應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認定;其傷殘為一個八級,一個九級,一個十級,賠償系數應為35%;護理費因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應以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原告訴求數額低于該行業(yè)數額,故以原告訴求認定;原告誤工費因其系黑龍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鐵麒煤礦掘進隊工人,且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4748.50元,應以該數額認定;原告?zhèn)槎嗵幑钦郏蠊^為嚴重,鑒定營養(yǎng)期為90日,營養(yǎng)費以每天50.00元計算屬合理訴求,予以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楊某某賠償款204137.00元,明細如下:
(一)、醫(yī)療費7670.00元;
(二)、傷殘賠償金137179.00元(19597.00元×20年×35
%);
(三)、后期治療費10000.00元;
(四)、醫(yī)療終結期誤工費33239.50元(4748.50元×7個月);
(五)、護理費10198.50元(3399.50元÷30天×90天);
(六)、伙食補助費1125.00元(15.00元×75天);
(七)、營養(yǎng)費4500.00元(50.00元×90天);
(八)、交通費225.00元(3.00元×75天);
二、被告劉某某在本案中無需承擔給付原告楊某某賠償款項;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085.00元、鑒定費3300.00元由被告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承擔3650.0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1707.0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28.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袁剛
審判員:劉婷婷
審判員:李增榮
書記員:張璐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