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住河北省張某某市萬全縣。
委托代理人:聶小煥,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職工,現住河北省張某某市。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碩,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福祥,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公開審理。原告楊某某、委托代理人聶小煥、被告張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鄭福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6年9月6日5時30分許,在沽源縣轄區(qū)米處,被告張某某駕駛冀G×××××號吉利牌小轎車沿半虎線由東向西行至上述路段處,車輛駛入逆行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楊某某駕駛的冀G×××××號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某、楊某某、楊曉勇、錢秀敏四人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沽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曉勇、楊某某、錢秀敏無責任。張某某駕駛的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事發(fā)時均在保險期間。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以上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的具體損失為:1、醫(yī)藥費:5431.85元;2、伙食補助費:30元/天×住院8天=240元;3、營養(yǎng)費:30元/天×75天=2250元;4、殘疾賠償金:26152元/年×20年×0.1÷2人=13190.258元;5、護理費:100元/天×護理期45日×1人=4500元;6、誤工費:26152元/年÷365天/年×103天=7379.87元;7、鑒定費:1800元;8、交通費用:2390元;9、車輛損失為12000元;10、精神撫慰金3000元;11、輔助器具:1500元;12、財產損失評估單據一張費用:3000元。
合計:108985.97元。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在庭審中提交了以下證據:
一、事故認定書一份、楊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張某某身份證及行駛證復印件一張。證明楊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傷,張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
二、保險單復印件一張,證明張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險,事發(fā)時候均在保險期限內。
三、沽源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一份、病例及藥費清單一份、沽源縣人民醫(yī)院門診票據3張費用1561元、沽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票據1張費用3870.85元(住院8天),小計5431.85元。
伙食補助費:30元/天×住院8天=240元。
四、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張、被扶養(yǎng)人楊堰煜戶口本復印件一張(2013.12.2至2016.12.17,3周歲)、楊某某戶口本復印件一張、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印臺溝社區(qū)及張某某市萬全區(qū)安家堡鄉(xiāng)村委會證明各一份。證明楊某某因為本次事故構成十級傷殘、營養(yǎng)期75日、護理期45日1人、被扶養(yǎng)人楊堰煜生活費、楊某某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及誤工費。左面頰部、頸部癲痕形成,修復治療費用以實際發(fā)生為準。(保留該項訴權)
殘疾賠償金:26152元/年×20年×0.1=52304元。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587元/年×15年×0.1÷2人=13190.258元。
護理費:100元/天×護理期45日×1人=4500元。
誤工費:26152元/年÷365天/年×103天=7379.87元。
營養(yǎng)費:30元/天×75日=2250元。
五、鑒定費票據一張費用1800元。證明楊某某產生的鑒定費用。
六、救護車費用400元,其它交通199張費用1990元。證明原告產生的交通費用。
七、買車協(xié)議及評估報告書一份,證明原告駕駛的車輛從石俊紅處購買,車輛損失為12000元及鑒定票據一張費用3000元。
八、精神撫慰金3000元。
九、輔助器具票據一張費用1500元。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不認可鑒定,拒絕賠償傷殘賠償金。拒絕的理由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無證駕駛是違法行為,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本案中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無證駕駛人應該承擔補充責任。
被告張某某無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6日5時30分許,在沽源縣轄區(qū)米處,被告張某某駕駛冀G×××××號吉利牌小轎車沿半虎線由東向西行至上述路段處,車輛駛入逆行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楊某某駕駛的冀G×××××號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某、楊某某、楊曉勇、錢秀敏四人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沽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曉勇、楊某某、錢秀敏無責任。
張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事發(fā)時均在保險期間。
經沽源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有左足第5趾骨基底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45日1人,營養(yǎng)期75日;左面頰部、頸頸部瘢痕形成,修復治療費用以實際發(fā)生為準。
經張某某市佳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冀G×××××號輕型普通貨車損失為12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就原告起訴要求的賠償項目和數額,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5431.85元;
2、營養(yǎng)費2250元(鑒定意見:營養(yǎng)期75日,即30元每天×75天=225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住院8天,即30元每天×8天=240元);
4、護理費4500元(鑒定意見:護理期45日1人,即100元每天×45天=4500元);
5、誤工費7379.87元(從事發(fā)之日2016年9月6日到定殘日前一天2016年12月17日,共計103天,即26152元每年÷365天×103天=7379.87元);
6、殘疾賠償金65494.3元(原告楊某某經評定為一處十級傷殘,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26152元每年×20年×10%=52304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楊堰煜,xxxx年xx月xx日出生,17587元/年×15年×10%÷2=13190.3元;);
7、鑒定費1800元;
8、交通費2000元(法院酌定);
9、精神撫慰金3000元;
10、輔助器具1500元;
11、車輛損失12000元;
12、財產損失評估費3000元。
合計108596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在庭審中提交的相關證據及庭審筆錄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當中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被告張某某無證駕駛的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事發(fā)時均在保險期間。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庭審中對原告楊某某的傷殘鑒定不認可,并提出要申請重新鑒定,但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視為認可。故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應當就本案原告的人身損害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在傷殘賠償項下賠償原告損失83874.17元,在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損失5431.85元,共計89306元。由于被告張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就原告不足損失19290元,應由被告張某某承擔。左面頰部、頸頸部瘢痕形成,修復治療費用待實際發(fā)生后可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8930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192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9元,減半收取為81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8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秀武
書記員: 王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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